法官裁定分居遺孀可獲ICBC賠40萬 但法例列明非同住配偶不具資格

【星島綜合報道】卑詩民事審裁處(B.C. 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裁決,儘管法例中列明了這項條件,但卑詩保險公司(ICBC)仍不能以死者遺孀於事發時並非與丈夫同住,而拒絶向其發放保險賠償金。

迪翁(Ghislain Dion)於2022年6月在一電單車碰撞事故中喪生,享年50歲,遺下了兩名年幼孩子和妻子格拉澤爾(Grazzel Pabilona Dion)。當格拉澤爾向ICBC申請38萬元的配偶死亡保險金時,對方以在發生事故時她並非與其丈夫同住為由而拒絕。

民事審裁處副主席雷格爾(Eric Regehr)在周五發布的判決書中記載:「本案中涉及『配偶』一詞的法律意義是卑詩省《加強意外福利條例》(Enhanced Accident Benefits Regulation)中所載的定義。該例將配偶定義為『在死者死亡當日與死者有婚姻關係並一同居住的人,或在死者死亡當日之前至少兩年與其生活在類似婚姻的關係中的人』。」

ICBC認為,由於格拉澤爾不完全符合上述法例中第一個定義的標準,她不應被視為屬於第二個定義中的配偶。

然而,雷格爾認為兩個定義並不互相排斥。他寫道:「兩個人可以在類似婚姻的關係中『一起生活』,而無需居住在同一個地方。」他駁回了ICBC的論點,即「一起生活」與「同住」具有相同的「效果」。

格拉澤爾在呈堂證據中承認她在丈夫去世前幾個月,搬出了一家人的住所,但聲稱他們的分居並非永久性。她就此提供了關於兩人關係的私密細節,包括短訊、照片、影片、財務資料和親友供詞聲明等作為證據。

雷格爾一錘定音作出判決:「我認為迪翁先生及夫人從未分居(separated)。」

裁決還指出,無論最終結果如何,ICBC都必須依例向夫婦的子女支付一筆配偶津貼,而且ICBC與爭議結果並無「財務上的利害關係」。

雷格爾勒令ICBC向格拉澤爾支付38萬元的配偶津貼,以及約2.7萬元利息及125元堂費,合共超過40萬元。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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