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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4-05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5-10-08

【評論】Dr. K事件若發生在加拿大 「肖像權」怎麼定義?

【吉米言法】如果有人在私密的環境中偷拍他人,或者在公共場合下尾隨,跟拍,那麼這些行為或許會構成對隱私的侵犯,對他人的騷擾,甚至犯罪。但是當事人在一個公共場合,若遇到有人在攝影攝像,如果覺得不適,可以避開入鏡,或者直接通過眼鏡,帽子等飾物遮住自己有特徵的部位,將自己變得完全不可辨識。

1 月 22日,在英國倫敦的國王十字車站,一位英國的鋼琴演奏者在視頻直播演奏時,遭幾位戴著紅圍脖的「林道靜」般打扮的年輕華人上前交涉。他們稱直播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因此要求演奏者結束直播。

雙方爭執的視頻,迅速在互聯網上獲得關注,一日之間獲得數百萬的觀看。

我們在公共場合到底有「肖像權」嗎?參考加拿大卑詩省的《隱私法》(Privacy Act)第三條,所謂「肖像」是指靜止或運動的肖像,包括「 (a) 故意偽裝成與原告相似的另一人的肖像,以及 (b)漫畫。(2) 一個人使用他人的名字或肖像用於廣告或促進財產或服務銷售或其他交易的目的,屬於侵權行為,...除非該人...同意為此目的使用。」

卑詩《隱私法》規定,在確定特定行為或行為過程是否侵犯他人隱私時,必須考慮該行為或行為的性質、事件和場合以及各方之間的關係。 第三條4款表明,即便是在廣告和商業用途時,「一個人對於...在團體或集會照片中使用他人肖像而對他人不承擔責任,除非原告是 (a) 以名字或描述來識別,或以圖片的構圖或其他方式強調原告的存在,或 (b) 可識別,且被告透過使用該圖片有意圖不當利用原告的名字或聲譽獲利。」

卑詩《隱私法》同時規定在報紙,出版物,電台以及電視等在使用名字和肖像時,對原告舉證提出要求。但是如果「所發表的事項符合公共利益或對公共利益相關的事項作出的公正評論」 ,那麼發布某事件則不構成侵犯隱私。

除了像卑詩省這類保護隱私的成文法,加拿大普通法也在有限基礎上承認所謂的「肖像權」。在加拿大,肖像權也受到普通法侵權行為的保護,即「錯用身分」,即未經授權,對他人的名字、肖像、聲音或相似度進行商業利用。但可以清晰地識別某人是侵權行為被認作有錯的必要條件。

另外街頭藝術家若要在溫哥華市進行表演,會需要獲得「街頭娛樂許可證」,一年繳費大概 150 塊加幣,而街頭藝術家直播也只是幫助表演者在時空上拓展更大的觀眾群體。所以儘管鋼琴演奏者的直播或許因其流量會獲得一定的打賞或收入,但這類的藝術表演不能等價於廣告或是商業活動。

當這幾位年輕華人誤入直播畫面時,整個直播也並未意圖以他們為主角,且沒有用名字和描述來強調或標識這些淹沒在熙熙攘攘人群中的幾位年輕人。因此,假設套用加拿大法律來分析,整起事件其實根本不涉及所謂的“肖像權”,提出終止攝影等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的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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