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控辩双方争议煽动罪检控时限 三国安法官裁定没逾时检控 1月2日续审
壹传媒创办人《苹果日报》三间相关公司涉串谋勾结外国势力案本周一起开审,辩方质疑控方就“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罪超出检控时限,3名《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杜丽冰、李素兰及李运腾考虑后裁定控方没有逾时提出检控,故批准控方继续控告黎智英及《苹果》三间公司“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案件现押后至明年1月2日再续,届时将会听取黎智英与《苹果》三间公司的答辩,控方亦会准备好朗读开案陈词。
黎智英闻判表现平静
黎智英今身穿深蓝色西装外套、葱绿色圆领毛色和白色衬衫出庭应讯,他出庭后向公众席方向稍稍举起左手打招呼,其后便坐下,并由3名惩教人员看管。开庭前,有惩教人员向黎智英递上辅助旁听的耳机,黎智英合上双手向惩教人员示意感谢,惩教人员又提议黎智英在开庭前先试试耳机是否运作正常。3名法官开庭后裁定控方没有超出检控时限,黎智英闻判后表现平静。
三名法官在判词中指出,辩方质疑法庭有否审理指控黎智英及《苹果》三间公司“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的司法管辖权,该罪的检控时限为6个月,检控必须在时限内“开始进行”,若控方未能在检控时限内开始进行检控,便属逾时检控,法庭便没有司法管辖权就该罪审理各被告。
法庭12月14日接控方加控黎智英通知信
控方在2021年12月13日去信西九龙裁判法院书记长,表示有意加控“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并且提及控方有意于下一次提讯日,即2021年12月28日,要求把所有控罪交付审判。西九龙裁判法院于翌日(2021年12月14日)收到该信件及律政司司长同意检控书等,文件副本亦于同日送达所有被告的法律代表。
黎智英在2021年12月28日的提讯日被带到法庭,并在裁判官席前应讯,三间公司的代表则缺席,也没有法律代表,黎一方当日没有反对控方提出的修订及新增控罪申请,因此裁判官批准修订及新增控罪。
三间公司代表及其法律代表于2022年2月10日在裁判官席前应讯,裁判官同样批准控方修订及新增控罪,各被告的法律代表均没有反对。所有被告于2022年5月17日交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就所有控罪进行审讯。
法庭认为相关控罪的检控从法庭接信时开始
三名法官认为控方向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出相关告发,表示有意向各被告加控“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时,检控已经“开始进行”,裁定本案就“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的检控,是法庭在2021年12月14日收到该信件时开始。
三名法官裁定本案的“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属于串谋控罪及持续罪行,检控时限须从串谋行为的最尾一日(即2021年6月24日)开始计算,检控时限便于2021年12月24日届满。而三名法官已裁定控方是在2021年12月14日“开始检控”,故有关检控并未逾期,法庭具有司法管辖权就此罪审理各被告。
控方于检控限期前10天提控 法庭有权审理本案
判词提到,控方指涉案“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发生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 日期间,而三名法官现时裁定控方是在2021年12月14日“开始检控”,半年的检控时限是由2021年6月24日至2021年12月24日,故控方是在检控时限失效前10日提出检控,法庭亦有权审理此罪。
判词指,根据终审法院案例,“串谋”罪行是针对串谋者的协议本身,而“串谋”罪行可以是持续性罪行,故终院案例指检控时限的计算应由罪行结束一刻才开始。因此法庭不接纳辩方的说法,串谋并非在罪行首次发生时已完成,视乎串谋协议是否限于一次性犯案,情况会有所不同。本案中,控方指称黎智英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多次犯案,控罪不会在第一次刊印或复制煽动刊物后便“Stale(过时)”,因为涉案的串谋协议仍存在。
引案例指串谋罪行结束 检控时限开始计算
法庭又指出,一宗有关侵犯版权的上诉庭案例中,相关串谋控罪的检控时限为3年,该案例亦指直到串谋结束,检控时限才会开始计算。
虽然辩方指该上诉庭案例没有处理到《刑事罪行条例》第159D(1)条,认为案例“per incurium(法官因考虑失当而错判)”。惟判词指出,根据终院案例,即使上诉庭该决定完全错误,法庭在撇除考虑该案例前,须考虑所有环境因素,包括议题性质、议题是否有机会交由终院或立法会处理、及会否构成不公等。
判词重申该上诉庭说法有说服力,亦与终院案例一致,即使该上诉庭案例没有提及第159D(1)条,亦不足以证明该决定属错判,因此该案例对本案有约束力;法庭亦看不到如果检控时限是由串谋最后一天开始计算,对被告会造成任何不公。
辩方再提控罪日期范围争议 法庭1月2日作决定
辩方阅读判词后指,根据法庭裁定该罪的检控时限为半年,而由于控方是在2021年12月14日“开始检控”,追溯开始检控前半年,辩方认为控方只可控告由2021年6月14日至2021年12月14日发生的事情,质疑控方是否仍可控告2021年6月14日前发生的事情。现时控罪时间虽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但辩方认为根据法庭现时裁决,控方最多只可控告2021年6月14日至2021年6月24日所发生的事情。
辩方欲在案件开审前争议控罪时间,将于12月27日下午3时前向法庭提交书面陈词,控方则需在12月29日下午5时前提交书面回应。本案圣诞新年休假已订在今年12月23日至明年1月1日。三名法官将在明年1月2日开庭后先裁定控罪时间的法律争议,听取黎智英与《苹果》公司的答辩后,再处理控方开案陈词。
黎智英被控两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1项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共3罪;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苹果日报互联网有限公司被控1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1项串谋刊印及复制煽动刊物罪。
控方认为律政司是在2021年12月13日向法庭提交文件,表明有意起诉黎智英时便是“提出检控”,故没有超出半年的检控时限,更是比检控时限早了11日提出检控;辩方则认为控方在2021年12月28日把黎智英带上法庭,进行首次聆讯并听取控罪才算“提出检控”,故超出检控时限4日。《苹果》公司代表在2022年2月10日才出席法庭聆讯并听取控罪,故《苹果》公司认为控方在2022年2月10日才正式“提出检控”,足足超过检控时限2个月。
法庭记者:刘晓曦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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