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華裔母200多萬遺產「大小眼」遭法官推翻案
【星島特約記者徐嘉銘報道】現在很多人都有立遺囑的概念,所謂「明天和意外,永遠不知哪個先來」,一旦有個意外,遺囑(或稱平安書)可以讓身後事得到完整安排,不致產生財產分配的衝突。
但最近一件新聞,讓人矚目:法官改動了遺囑,讓遺產重新分配。
法官改了遺囑
事情是發生在2015年,華裔的Bo Kam Tom有5個子女,2015年往生後,其遺囑本來將房產平均分配給了Rose Thai和Samsun Tom兩個子女,該房產在2015年的價值為170萬加元,另有70萬元的非不動產遺產。
也就是說Rose Thai和Samsun Tom每人獲得85萬,再加上從剩餘的非不動產70萬遺產平均中,每人可以再獲得14萬,總共Rose Thai和Samsun Tom每人各得99萬。
另外,有3姐弟Linda Tang、Faye Wong和Jack Tom每人只能得到剩餘非不動產70萬均分出來的14萬。
Bo Kam Tom之所以這樣「大小眼」,是為了「獎勵」在其晚年主要照顧她的子女Rose Thai和Samsun Tom。
但另外3姐弟不高興了,認為母親不公平,便委請律師依據卑詩省的《遺囑、遺產和繼承法》(Wills, Estates and Succession Act,簡稱WESA)提起訴訟,希望「修改」遺囑,該法規定,「如果遺囑沒有為立遺囑人的配偶或子女提供適當的贍養和支持,則法院可以命令其對配偶或子女要適當、公正和公平」。
最高法院主審法官一兩年前先改變了Bo Kam Tom的遺囑,給Rose Thai和Samsun Tom每人30萬元,然後分割剩餘的180 萬元遺產,計算下來Rose Thai和Samsun Tom每人可得64萬元,另外3個孩子每人34萬元。
但Rose Thai和Samsun Tom還是認為不公平,再提起上訴,判決結果最近出來了,法院根據遺產的百分比重新分配遺產,Rose Thai和Samsun Tom各獲得30%,而他們的兄弟姐妹Linda Tang、Faye Wong和Jack Tom各獲得13.3%。
法官承認,Rose Thai和Samsun Tom在母親的最後幾年是其主要照顧者,但也指出,當Bo Kam Tom在1960年代移民溫哥華時,5個孩子都以打工方式也為家庭經濟做出了貢獻,也都很孝順。
其他3個兄弟姐妹也承認Rose Thai和Samsun Tom應該獲得優先對待,他們只是對分配比例提出了異議。
雖然60-40分配比例低於Bo Kam Tom在遺囑中的設定(85-15),但Rose Thai和Samsun Tom的遺孀Joyce Tom(Samsun在審判前去世)都對這個裁決表示滿意。
改遺囑的法源
這則新聞讓人納悶的是,儘管遺囑內容有不公平之處,但那畢竟是立遣囑人的個人意願,Bo Kam Tom在立遺囑時也沒有受逼迫或被騙的情況。
法官為何會做出「修改」遺囑的決定?法源依據是甚麼?
卑詩省遺囑訴訟法律師駱博謙表示,修改遺囑在加拿大的司法系統中並不罕見,早在1994年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就有判例,之後所有的省級法院在必要情況下是可以改遺囑,只是各省標準不同。
由於加拿大主要是海洋法系(除魁北克省的民法以拿破侖法典為基礎,是典型的大陸法系之外),特色是以「判例」為主。 駱律師指出,在1994的判例出現後,即使在卑詩省,也有不少「法官修改遺囑」的判例,不足為奇,所依據的就是可視為卑詩省遺產法「聖經」的WESA。那3姐弟也是根據WESA發起訴訟。
駱律師說,也並不是任何人都能改動遺囑,「WESA限制只有兩種人可以(訴請)更改遺囑,一是配偶;二是子女」,如果往生者(立遺囑人)沒有配偶和子女,那麼其生前立下的遺囑就不能再改了。」
駱律師指出,在Bo Kam Tom的案例中,主審法官首先不懷疑這遺囑是真實, 也認為媽媽(Bo Kam Tom)這樣分配的「理由」(即「獎勵」在其晚年主要照顧她的子女Rose Thai和Samsun Tom)是成立的。
Rose Thai和Samsun Tom認為,法官都認同媽媽的遺囑,就不應再改了,卑詩省以往的判例,也傾向「只要遺囑真實且合理,就不改」的情況。
但另外3名子女則認為,就算法官認為遺囑真實有道理,還是要看整個故事的客觀標準(objective standard),而主審法官也同意了3個子女訴訟的理由,即5個孩子對這個家都有貢獻,那麼遺囑的分配就不該那麼「極端」,得盡量做到將分配變得更合理,所以判決給Rose Thai和Samsun Tom多一點,但不像原來遺囑給得那麼多。
駱律師說,上訴法官最新的判決結果,猶如是跟律師和其他法官做解釋:未來如有類似的案例,法官雖然認為遺囑真實且合理,還是可以依據「客觀標準」去改動,也就是說,就算立遺囑人想這樣做,但客觀去看,可能覺得這樣的分配不公平(另外3個孩子沒那麼糟糕),那麼法官可以保留改遺囑的權力。
其次,上訴法官雖然同意改遺囑,但不同意把遺囑改得太極端,所以上訴法官把它拉到中間點,原則是「法官雖然可以改,但還是要盡量尊重遺囑的意願」,最後的判決能讓兩方都滿意,讓官司早日結束。
這次「改遺囑」的判決出爐,駱律師認為是件好事,可以讓更多人了解到相關法律,按北美法律的精神,如果往生者沒有遺產留給配偶和孩子,是說不過去的。
「如果你不喜歡這配偶,生前就可以離婚,而不是保留婚姻關係,死後卻不留遺產給他(她)。至於孩子的部分,有的生前就跟父母恩斷義絕,立遺囑人如果不把遺產留給這孩子的理由是成立的,那麼法官就不一定會更改遺囑。」
駱律師進一步指出:「在Bo Kam Tom的案例中,那3個孩子是最後3年才沒有辦法隨侍在側,但一開始(移民初期),也是有照顧媽媽,且為這個家出過力,所以法官才會認為,雖然那三個孩子的確可以分少一點,但不能少得太離譜。」
他也提到這3個孩子聘請的律師相當「聰明」,他把5個孩子對家對母親的「互動」的時間拉到初移民那個階段,成功讓法官意識到另外3個孩子一開始是有貢獻的,「如果律師只鎖定在母親最後3年的時間,他們這訴訟必定輸。」
立遺囑的重要
駱律師表示,立遺囑的重要與否,取決於立遺囑人的遺產有多複雜,如果遺產很複雜,又有房產,又有投資,又有信託,那麼立遺囑可以幫助你的孩子處理遺產輕鬆很多。
他同時建議,在立遺囑時,立遺囑人一定要做到公平,比方說,不能太過重男輕女,如此才不會在身後造成(法律)糾紛,甚至手足反目。
如果沒有遺囑的話,遺產分配的第一順位是配偶,其次是孩子,第三是立遺囑人的父母,第四是立遺囑人的兄弟姐妹,第五是立遺囑人的堂兄弟姐妹……如果都沒有,那就是繳給政府。
此外,沒有遺囑的話,不管第幾順位的遺產繼承人,都得先去法院證明往生者有甚麼財產,光這個動作,就得花上數年的時間。
駱博謙說:「有遺囑,可以讓(遺產繼承)過程縮短。」
圖:Unsplash、受訪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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