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長涉收賄50萬助通報追債資料罪成 官斥知法犯法判囚1年半

53歲前警長四年前收受親戚50萬港元賄款,以協助一名商人朋友調查他被三合會社團追債的事宜,前警長早前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今判刑時指,被告一次性收受賄款,協助朋友調查被追債騷擾但報警不果的事宜,但他身為警務人員知法犯法,必須判監處理,考慮他過往良好的品格及對社會貢獻等因素,終判其監禁1年半,另下令他需向香港政府全數復還他不當地獲得的50萬元利益。

案情指,男被告李鴻發案發時為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警長,李透過親友認識一名商人黃君游,黃涉與三合會社團收數集團成員有財務糾紛,黃的家屬遭追債騷擾並收到追債信件,黃報警求助但未獲立案處理。李要求同袍將事件呈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透過任職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的兄長查核該三合會成員的服刑記錄,要求刑事調查隊警員協助找出該三合會成員的住址,及後獲得親友所簽發的一張金額50萬元的支票。

陳官判刑時指,男被告李鴻發收受親友所提供的50萬元賄款,協助黃君游與警方之間辦理往來事務的查詢及調查,陳官早前已裁定涉案50萬元並非親友向他作出的貸款,而是向黃君游提供協助的賄款。陳官指背景報告內容份外正面,顯示被告為市民及警隊服務多年,是受人尊敬的警隊精英,感化官亦建議輕判。

陳官認為被告身為警務人員而知法犯法,打擊市民對警隊的信心,即使他過往服務警隊並對社會作出很多貢獻,即時監禁是唯一判刑選擇。陳官以監禁2年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過往良好品格及貢獻、近年經歷及身體問題,酌情減刑半年,終判囚1年半,另下令被告需向香港政府全數復還涉案50萬元賄款,被告需於刑滿出獄後14個月內先歸還14萬元,餘下36萬元可以每月償還1萬元的形式處理。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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