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路怒事件 肇事者被判罰32.6萬元

【星島綜合報道】一宗發生在 6 年前的路怒事件,因此受傷的男子獲得超過 326, 000 元的賠償金。

根據卑詩省最高法院最近的一項判決,布朗 (Marc Brown) 的車被龐頓 (Ernest Ponton) 故意撞離公路,當時他已經 54 歲了。法官在判決書中說:「這個案件記錄了一個人在車輛環境中捲入攻擊性行為,可能對其生命造成的損害。」

布朗和龐頓的事件始於 2016 年 3 月在Sooke市的加油站發生了激烈爭執。法官斯蒂芬斯 (Michael Stephens) 說「雙方都說了咄咄逼人的話,原告的輪胎在他進入商店時被劃破,原告認為是被告龐頓所為。」

當時互不相識的兩方對引發他們爭論的原因給出了不同的解釋。斯蒂芬斯沒有發現是誰劃破了布朗的輪胎,但得出的結論是,龐頓在離開前發表了某種威脅性的口頭聲明,而這是隨後幾星期發生事情的先兆。

法庭獲悉,布朗未就此事提出投訴,因為他沒有記下龐頓小貨車的車牌號。

兩人在 4 月份再次見面,當時布朗認出了一輛他認為是龐頓的小貨車。

根據判決書陳述,當龐頓注意到另一輛車跟在他後面時,他把車停在了路邊,只是為了加速行駛並差點撞上布朗,而布朗走下車與龐頓理論。

隨後布朗回到汽車繼續行駛,卻沒想到龐頓的小貨車朝向錯誤的方向。斯蒂芬斯寫道:「被告隨後以極大的力量將車開到原告汽車的駕駛員一側,龐頓倒車並再次撞了布朗的汽車兩次,將其留在路邊的溝渠。」

碰撞後,布朗開始出現慢性疼痛的症狀,右腿和腳感到麻木,並被診斷出患有糖尿病。斯蒂芬斯說:「我發現原告的慢性疼痛綜合症是由事故直接引起的,他的糖尿病和感覺性肌肉痛是由事故間接引起的,因為他的身體受傷對他的情緒、體重和血糖產生了不利影響。」

布朗在事故發生時是一名個體經營的排水溝安裝工,事故發生後不得不大大減少工作,影響了生計。「然而……原告沒有仔細記錄他的生意,也沒有提交納稅申報表,難以對他的損失進行實際評估。」

結果,斯蒂芬斯將布朗尋求的損害賠償減少了 30%,儘管他仍然認為龐頓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

圖:C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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