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與僱主

有個菲籍傭工,在街上撿了一隻唐貓帶回家養。由於僱主長期不在香港,所以她事先並未徵求僱主同意,事後亦未將事件知會僱主。八個月後僱主回港,才得悉菲籍傭工擅自在家中養貓。中間僱主與工人如何溝通,或發生了怎樣的衝突,報道並未提及,結果是工人被炒。
  
留言絕大多數偏幫工人,不少人表示想「同時收編工人姐姐及貓」,有偏激者更希望僱主「得到報應」。
  
我本人養貓,作為一個愛貓者,完全明白貓有攝惑人心的魅力。愛貓,是不需要理由的。世界上多的是愛貓的人,殺人越貨的江洋大盜也可能是貓奴。一個人愛貓,不代表就是好人,更不意味着他/她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正確的。
  
別說雙方是僱傭關係,即使是兩個朋友,夾錢共同租住一個單位,其中一個人打算飼養寵物,理論上也應該在徵求業主同意之後,再跟另一個人,即同屋住商量,徵求後者的同意。未經業主或同屋住同意,擅自飼養寵物,不只是尊重他人與否的問題,還可能違反了租約的部分條例。
  
將心比己,如果你是僱主,你長期不在香港,把自己的家交給工人打理,你需要的是一個百分百值得信賴的人。可是,工人明明有八個月的時間可以將事件告訴僱主,她卻隻字不提,似乎渾然忘記這個家真正的主人是誰。若非僱主返香港親眼見到,她是不是打算一直隱瞞下去?
  
我在加拿大領養貓咪,第一步是填寫一大堆文件,文件中其中一個問題,是問領養人居住的物業是自置的抑或租住的,若是租住的,需要提供業主同意飼養寵物的證明文件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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