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公地道

美國有一個女孩,跟父母在一間大屋中舒適地生活到十八歲。生日那天,她的父母對她宣布,說她十八歲了,應該自己獨立生活,於是就送了她一間很小的屋子,把她請出大宅,從此要她自食其力,自力更生。

女孩離開父母之後,試着在社會上找工作,發覺自食其力很不容易,就回家跟父母談判,但父母態度堅決,不改初心。結果這個女孩就把父母告上法庭,告他們在沒有徵得她同意之下把她生出來,最後法庭判她勝訴,她的父母每月要向她支付約三萬五千港元的生活費。

這段新聞見報之後,很多人都說這個女孩不孝,大逆不道。但我又覺得這個女孩沒有做錯。

這個女孩用這樣的理由去告其他任何養育過她的人都不對,唯獨告她父母沒錯,理由就跟她的控告理由一樣,因為她在完全沒有被徵求同意的情況,被動地由她父母帶來這個世界。養兒育女,是為人父母者的責任,猶如欠債還錢。把孩子生下來,是一對男女的私下決定,做了這個決定,就必須為後果負責。單憑這一點,為人父母者只有全力以赴,沒得討價還價,更遑論要求子女「報親恩」——子女自動善待父母則另當別論——欠債還錢,天公地道,何「恩」之有?

盡責的父母,就像盡責的欠債人,必須在能力範圍之內償還債務,令債主安心,不應該一邊還債一邊為難債主,諸多要求。就如美國那對夫婦,一到親生女兒十八歲就以為自己債務已清,把債主趕出去自生自滅。如此不負責任,等於欠錢賴帳。他們的女兒為父母賴帳而打官司沒有錯,判女孩勝訴的法官思考邏輯也很清晰,所以那對父母敗訴合情合理合法。此例一開,對於提高父母質素和控制人口增長或許也有幫助。起碼讓人知道,負不起責任就不要生孩子,生了孩子不負責任是要吃官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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