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內連虐3童 女職員囚約7個月

被告林美寶昨被判囚五個月八星期。 被告林美寶昨被判囚五個月八星期。

(星島日報報道)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去年底爆出虐兒醜聞,至今共三十四名女職員被控虐兒罪。五十六歲幼兒工作員早前承認三項虐兒罪,涉及大力槌胸和腳踏下身等,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昨直斥被告犯案時情緒失控,腳踏兒童的行為極盡侮辱,難以相信在文明社會的專業兒童照顧者有如此所為,又批被告竟聲稱不知施虐力度之大,是企圖狡辯以求減刑責,終判被告入獄五個月及八星期,即七個月。

黃官判刑時指,在反覆觀看閉路電視片段後,認為在首次虐兒事件中,被告遭女童S大力拍手臂,被告即左手握拳,撞向S胸口兩次,使S向後倒於地墊上。被告的行為不是阻止S,而是以懲罰的方式,目的是要S倒下及痛哭。被告聲稱不知其力度之大,實為狡辯。因閉路電視清晰拍得,兩度用力打S胸口致她倒下,被告狡辯為了減輕其罪責。

天眼攝過程  仍稱無意施虐

另外,被告被拍下將水潑向女童AC,是情緒失控的表現,故意侮辱及傷害AC,令人氣憤難平。黃官不明白被告如何在證據確鑿下,仍堅稱自己無心。當日AC飲水時,被告拍打其水樽令水樽撞向面部,再用手指指向AC,令AC害怕抖震,此行為對人毫無尊重,罔顧對兒童身體及心靈所造成的傷害。至於被告稱因腰痛,所以穿鞋大力踩不知名兒童下肢,黃官直斥此說法是一派胡言。

黃官強調「若非親眼所見,不能相信文明社會的專業兒童照顧員有如此照顧兒童的手法」。被告在一日之內針對三名兒童,及在同齡兒童面前以暴力解決問題,是加重刑罰的因素,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被告因工作稍有不順,便以暴力對待兒童,行為更具侮辱性,至今仍堅稱無意施虐,反省和悔意有限。加上被告在其他兒童面前施襲加重刑責,遂就所有控罪共判囚五個月八星期。

被告林美寶承認於去年十二月十日,在旺角砵蘭街三八七號地下「童樂居」故意襲擊兩歲女童S、三歲女童AC及一名不知名兒童。林原被控多一項襲擊三歲女童Y的虐兒罪,獲存檔法庭。案情指,被告曾用力拍打S的胸口兩下致其倒地哭泣、將水瓶猛推向AC臉上濺濕其臉,又腳踏另一不知名兒童的下身。

辯方大律師王寶榮昨進一步求情指,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感到羞愧。被告亦自撰求情信,表示已深切反思,難辭其咎,往後不再從事幼兒工作,服刑後會從事環保義務工作,冀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九龍城刑事二三八——二○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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