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動廣告違選舉例 戴耀廷判囚10月

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判囚。 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判囚。

(星島日報報道)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二○一六年宣傳「雷動計畫」,立法會選舉前刊登六個報章廣告,涉款逾二十五萬港元,早前承認四項在選舉中作出招致選舉開支的非法行為罪。法官郭啟安昨午在區域法院指,六個廣告涉款加上二十二名候選人受推薦規模嚴重,戴耀廷針對比例代表制不能反映民意而犯案,諷刺的是眾籌登廣告對建制候選人同樣不公平,就算個人抱有民主正義的考慮,多麼崇高的理念,也只能以合法方式爭取,終判戴耀廷入獄十個月。 

郭官判刑指,戴耀廷發布六個廣告開支達二十五萬元,受推薦候選人有二十二名,背後規模、程度實屬嚴重。而獲推薦人選沒有申報選舉開支,選舉委員會規管選舉開支旨在確保公開公平,開支訂明上限,必須在限期內申報予公眾參閱,否則公眾會無從稽考,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削弱選委監管和選舉公正。選舉廣告開支相關規例本旨在劃一資源門檻,維持選舉公平,戴耀廷犯案出於針對比例代表制,沒有如實反映民意,諷刺的是發動眾籌刊登廣告,其作為已影響選舉公正性,對建制候選人同樣不公平。

薦22候選人屬嚴重 

戴耀廷透過雷動計畫發動策略性投票,雖然本質不違法,但其既非候選人亦非選舉代理人,刊登選舉廣告實屬非法行為,即使選舉結果不公也不應以非法行為糾正,就算抱有民主正義的考慮,多麼崇高的理念,也只能以合法方式爭取,不能用作藉口完全無視選舉法規,於理不合,為維護選舉公信力必須判囚。

郭官續指,案例中均在裁判法院處理,本案由區域法院處理,量刑基準大大提高,而本案規模、策劃程度和人數而言,嚴重性不能和案例相提並論。然而本案案情獨特,六個選舉廣告中沒有直接推薦人選,策略投票為選民提供建議,而雷動計畫本身作為協調平台。控方同意本案並非針對策略性投票,而是選舉廣告開支,而戴耀廷曾多次公開解釋雷動計畫,過程毫無隱瞞,亦沒有獲益,基於其案情獨特,故減輕了案件嚴重性。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  六八三——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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