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动广告违选举例 戴耀廷判囚10月

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判囚。 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判囚。

(星岛日报报道)港大法律系前副教授戴耀廷二○一六年宣传“雷动计画”,立法会选举前刊登六个报章广告,涉款逾二十五万港元,早前承认四项在选举中作出招致选举开支的非法行为罪。法官郭启安昨午在区域法院指,六个广告涉款加上二十二名候选人受推荐规模严重,戴耀廷针对比例代表制不能反映民意而犯案,讽刺的是众筹登广告对建制候选人同样不公平,就算个人抱有民主正义的考虑,多么崇高的理念,也只能以合法方式争取,终判戴耀廷入狱十个月。 

郭官判刑指,戴耀廷发布六个广告开支达二十五万元,受推荐候选人有二十二名,背后规模、程度实属严重。而获推荐人选没有申报选举开支,选举委员会规管选举开支旨在确保公开公平,开支订明上限,必须在限期内申报予公众参阅,否则公众会无从稽考,对其他候选人不公,削弱选委监管和选举公正。选举广告开支相关规例本旨在划一资源门槛,维持选举公平,戴耀廷犯案出于针对比例代表制,没有如实反映民意,讽刺的是发动众筹刊登广告,其作为已影响选举公正性,对建制候选人同样不公平。

荐22候选人属严重 

戴耀廷透过雷动计画发动策略性投票,虽然本质不违法,但其既非候选人亦非选举代理人,刊登选举广告实属非法行为,即使选举结果不公也不应以非法行为纠正,就算抱有民主正义的考虑,多么崇高的理念,也只能以合法方式争取,不能用作借口完全无视选举法规,于理不合,为维护选举公信力必须判囚。

郭官续指,案例中均在裁判法院处理,本案由区域法院处理,量刑基准大大提高,而本案规模、策划程度和人数而言,严重性不能和案例相提并论。然而本案案情独特,六个选举广告中没有直接推荐人选,策略投票为选民提供建议,而雷动计画本身作为协调平台。控方同意本案并非针对策略性投票,而是选举广告开支,而戴耀廷曾多次公开解释雷动计画,过程毫无隐瞒,亦没有获益,基于其案情独特,故减轻了案件严重性。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  六八三——二○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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