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夢熊大狀指梁振英白韞六刻意隱瞞第3封信
前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被控企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即前年1月9日及10日,藉兩封分別致特首梁振英及廉政專員白韞六的電郵及信件,企圖令他們終止廉署針對劉及其他人的調查。代表劉夢熊的資深大律師謝華淵展開第2個法律爭拗,指控梁振英及白韞六把收取由劉夢熊發出的第3封信件一直刻意隱瞞,因為第3封信早於2013年1月30日已向梁白寄出。但廉政專員白韞六卻在收信後10個半月才披露有此信。
辯方要求律政司披露3項事件,第一、白專員為何遲了10個半月才披露劉夢熊第3封信件副本的理由;第二、有關信件的正本是寄給梁振英,至2014年10月特首辦才確認收到此信件,辯方想知道梁特首究竟有否親自看過;第三、廉署哪位高層下令毋須就第3封信向梁特首查詢。
辯方又指,劉夢熊由被捕至正式被檢控本案控罪期間,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都對第3封信件全不知情。辯方曾多次以書面形式向控方作出查詢,若非劉夢熊在2013年11月向法庭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本案時,主動披露該第3封信件,律政司在當時才知悉有此信件的存在。而控方在同日傍晚6時才從白韞六秘書取得此信副本。
辯方認為,梁振英為香港首席官員,有否參與處理第3封信的正本,控方有責任披露,包括詢問其他政府部門索取資料,甚至應問特首辦或梁本人取得有關文件。
辯方另引用終審法院多個案例,指出控方有責任向辯方披露一切與案有關的資料,無論有助辯方抗辯與否,都應有責仼披露。辯方強調,不應因「權高望重」,否則公義不獲彰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應剝弱控方的舉證責任。
法庭記者:徐曉伊、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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