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梦熊大状指梁振英白韫六刻意隐瞒第3封信

前全国政协委员刘梦熊被控企图妨碍司法公正罪,即前年1月9日及10日,藉两封分别致特首梁振英及廉政专员白韫六的电邮及信件,企图令他们终止廉署针对刘及其他人的调查。代表刘梦熊的资深大律师谢华渊展开第2个法律争拗,指控梁振英及白韫六把收取由刘梦熊发出的第3封信件一直刻意隐瞒,因为第3封信早于2013年1月30日已向梁白寄出。但廉政专员白韫六却在收信后10个半月才披露有此信。

辩方要求律政司披露3项事件,第一、白专员为何迟了10个半月才披露刘梦熊第3封信件副本的理由;第二、有关信件的正本是寄给梁振英,至2014年10月特首办才确认收到此信件,辩方想知道梁特首究竟有否亲自看过;第三、廉署哪位高层下令毋须就第3封信向梁特首查询。

辩方又指,刘梦熊由被捕至正式被检控本案控罪期间,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都对第3封信件全不知情。辩方曾多次以书面形式向控方作出查询,若非刘梦熊在2013年11月向法庭申请永久终止聆讯本案时,主动披露该第3封信件,律政司在当时才知悉有此信件的存在。而控方在同日傍晚6时才从白韫六秘书取得此信副本。

辩方认为,梁振英为香港首席官员,有否参与处理第3封信的正本,控方有责任披露,包括询问其他政府部门索取资料,甚至应问特首办或梁本人取得有关文件。

辩方另引用终审法院多个案例,指出控方有责任向辩方披露一切与案有关的资料,无论有助辩方抗辩与否,都应有责仼披露。辩方强调,不应因“权高望重”,否则公义不获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剥弱控方的举证责任。

法庭记者:徐晓伊、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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