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國雄立法會搶文件案終極上訴被駁回

時任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在2016年11月的立法會會議中,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事後被控藐視立法會罪。裁判官以控罪條文不適用於檢控議員為由,將案件無限期擱置,律政司早前上訴得直,法庭下令案件須發還重審,但梁國雄不服裁決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開庭駁回梁國雄的上訴。

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適用於立法會議員,而《立法會特權條例》第三條所述的特權,亦不適用於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的行為。終審法院書面判詞指,《立法會特權條例》旨在保障立法會內言論自由及辯論自由,讓議員可於不受干預的情況下表達意見,但同時亦旨在立法會內創造一個安全和莊重的環境,讓立法會可在不受干擾或擾亂的情況下,履行其憲法職能。

終審法院裁定梁國雄搶文件的行為並非正在發表言論,也並非正在參與該會議所處理的事務的任何辯論過程,不屬於《立法會特權條例》第3及4條及《基本法》第七十七條所保障的言論或辯論範圍,但並非指立法會內的言論及辯論自由是受到限制,釐清任何不屬於立法會內所進行任何言論或辯論一部分的行為,均不屬《立法會特權條例》第3條的特權範圍。

終審法院裁定法庭有權決定立法機關所享有的特權範圍,法庭可對《立法會特權條例》第17(c) 條所載控罪行使司法管轄權。終院5名法官一致駁回梁國雄的上訴,裁定梁國雄搶文件的行為不享有檢控豁免權,法庭可對涉案罪行使司法管轄權。

長毛梁國雄的妻子陳寶瑩在庭外表示對判決非常失望,形容今次判決將限制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的言論及辯論自由,而邏輯上案件是需按照上訴庭的命令發還重審。

本案由法官張舉能、李義、霍兆剛、陳兆愷及韋彥德審理。「長毛」梁國雄因「35+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自今年3月起還押至今。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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