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拒批准不雅商標 高院裁定違言論自由

■最高法院駁回政府禁止使用不雅字眼作商標的禁令。CRS圖片 ■最高法院駁回政府禁止使用不雅字眼作商標的禁令。CRS圖片

聯邦最高法院裁定,政府無權以商標用詞不雅為由,駁回民間的商標專利申請,否則等於違反憲法的言論自由原則。有分析認為,此次案例將為多個產業打開大門,也許會有更多業者以另類的名稱為產品註冊。
綜合美聯社與《華爾街日報》報道,高院9位大法官24日以6票對3票裁定,聯邦專利及商標局(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日後不能再援引《蘭哈姆法》(Lanham Act),以商標用詞不雅為由而拒絕申請。代表多數一方的大法官卡根(Elena Kagan)撰寫判詞時表示,言論自由的其中一項基本原則,就是政府不能打壓個別理念或觀點,《蘭哈姆法》恰恰觸犯了這點,而且社會上除了污言穢語外,還有很多事情有違道德,法案的覆蓋範圍太廣,已到了違憲的程度。
除了卡根之外,另外5位裁定政府敗訴的大法官分別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金斯伯格(Ruth Badar Ginsburg)、阿利托(Samuel Alito)、戈薩奇(Neil Gorsuch)和卡瓦諾(Brett Kavanaugh)。首席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和大法官布雷耶(Stephen Breyer)和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則組成少數一方。
案件的原告方為洛杉磯的藝術工作者布倫內提(Erik Brunetti),他1991年為自己的服裝品牌「FUCT」申請商標,但政府卻指用詞接近髒話,「嚴重冒犯」並且「不雅」,因此駁回申請。布倫內提曾經解釋,這4個字母是「信不過的朋友」(Friends You Can’t Trust)的縮寫,申請被拒後向法庭申訴。而這次裁決公布後,截至發稿時他和律師均未回應。
根據往例,商業品牌如向專利及商標局申請註冊失敗的話,產品依然能在市面出售,但無法享受註冊商標的種種保障,遇到侵犯知識產權的問題也難以追究。統計發現,在2005至2015年間,政府部門每年以名稱不雅為由,駁回的申請個案約在150宗左右。部分分析認為,有了高院這次案例後,未來同類申請也許會增加,往年被駁回的個案也可能重新申請,但也有法律學者認為,未必會出現這個現象。

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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