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拒批准不雅商标 高院裁定违言论自由

■最高法院驳回政府禁止使用不雅字眼作商标的禁令。CRS图片 ■最高法院驳回政府禁止使用不雅字眼作商标的禁令。CRS图片

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政府无权以商标用词不雅为由,驳回民间的商标专利申请,否则等于违反宪法的言论自由原则。有分析认为,此次案例将为多个产业打开大门,也许会有更多业者以另类的名称为产品注册。
综合美联社与《华尔街日报》报道,高院9位大法官24日以6票对3票裁定,联邦专利及商标局(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日后不能再援引《兰哈姆法》(Lanham Act),以商标用词不雅为由而拒绝申请。代表多数一方的大法官卡根(Elena Kagan)撰写判词时表示,言论自由的其中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政府不能打压个别理念或观点,《兰哈姆法》恰恰触犯了这点,而且社会上除了污言秽语外,还有很多事情有违道德,法案的覆蓋范围太广,已到了违宪的程度。
除了卡根之外,另外5位裁定政府败诉的大法官分别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金斯伯格(Ruth Badar Ginsburg)、阿利托(Samuel Alito)、戈萨奇(Neil Gorsuch)和卡瓦诺(Brett Kavanaugh)。首席大法官罗伯兹(John Roberts)和大法官布雷耶(Stephen Breyer)和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则组成少数一方。
案件的原告方为洛杉矶的艺术工作者布伦内提(Erik Brunetti),他1991年为自己的服装品牌“FUCT”申请商标,但政府却指用词接近脏话,“严重冒犯”并且“不雅”,因此驳回申请。布伦内提曾经解释,这4个字母是“信不过的朋友”(Friends You Can’t Trust)的缩写,申请被拒后向法庭申诉。而这次裁决公布后,截至发稿时他和律师均未回应。
根据往例,商业品牌如向专利及商标局申请注册失败的话,产品依然能在市面出售,但无法享受注册商标的种种保障,遇到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也难以追究。统计发现,在2005至2015年间,政府部门每年以名称不雅为由,驳回的申请个案约在150宗左右。部分分析认为,有了高院这次案例后,未来同类申请也许会增加,往年被驳回的个案也可能重新申请,但也有法律学者认为,未必会出现这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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