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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10-16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10-16

涉於住所外張貼煽動刊物 六旬婦罪成判3個月醫院令

六旬婦涉於天水圍住所大門、窗戶及走廊等張貼港英旗、寫有「光時」口號的揮春等帶煽動內容的刊物。精神科報告顯示婦人患思覺失調和懷疑有妄想症,但她否認1項明知而發布或展示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受審,自辯稱張貼字句僅因不滿大廈保安,沒有煽動意圖。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並判處3個月醫院令。

61歲被告楊秋琪,被控於2024年3月23日至11月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天頌苑頌琴閣某室,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或展示該等刊物,即在大門、客廳窗戶及單位外走廊張貼旗幟及印有或帶有陳述的物品,並公開展示該等旗幟及物品,具意圖:(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d)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

官指被告有意圖挑撥離間中國對香港主權的主導地位

蘇官裁決時指,涉案刊物的疊加效應有如表達對目前制度的不滿。法庭接納被告想表達對保安的不滿,但她聲稱希望保安改善服務,卻未寫上建議,故蘇官認為被告的意思不止於投訴,她知道字句具煽動意圖。

蘇官續指,被告若無意展示字句,大可張貼於屋內;但該些刊物面積不小而且五顏六色,必有人會看到。被告明知會被人撕掉,但仍張貼刊物,反映她有意圖展示並想挑撥離間中國對香港主權的主導地位,終裁定罪成。

庭上透露,被告有2項不類同的案底,曾任職保險、美容和保安,現在是家庭主婦。被告求情指擔心未能照顧兒子起居,另外還押時未能服用營養補充品,加劇其關節痛的情況。

案件編號:WKCC4203/2026
本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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