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高等法院內拍攝他人 罰款5000元
41歲男子今年6月在高等法院內與他人發生爭執,期間他取出手機拍攝對方,因而被控1項「在法院處所作出記錄」罪。案件今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承認控罪,總裁判官蘇惠德判處罰款5,000元。
被告黎健諾、報稱從事會計,他今天沒有律師代表及親自行事。控罪指,他於2026年6月22日在香港金鐘高等法院7樓15號法庭外,無合法權限而故意記錄法院處所或身處法院處所的人。
案情透露,當日被告有事須到高等法院處理,但他在15號法庭外與人起爭執,期間被告拿出手機拍攝對方。
案件編號:ESCC2434/2026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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