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KOL声称遭男子偷拍 当场查手机无果反控对方已删相 掀网民论战
一名女KOL周一(10月12日)在社交平台上载短片,声称在中环被一名男性偷拍,并即时追拍对方。男子曾展示对方手机相簿,表示没有偷拍,女KOL反指控男子已删相,又称“很明显他拍了”。事件引起网民争议,不少人质疑女KOL没有证据便公审男子,做法不当,然而这名女KOL对之反驳,掀起论战。
这名女KOL名为Rachel Li,自称为模特儿,曾于今年参选港姐。她在Threads上载短片,称在中环卑利街被男子偷拍,但未有阐明说明男子偷拍她哪个部位,亦没表示是否有报警。片中,Rechel曾追影该名男子,质问对方为何偷拍,男子举手遮脸回避,未几不胜厌烦展示手机相簿,强调自己没有偷拍。不过,Rachel却指控对方“我不知道他是怎样删除照片的,但很明显他拍了”,并称男子相簿可见有儿女家室,认为男子是“变态佬”、“多么的羞耻,影响家庭和市容”。






片段流传后随即引起网民争议,不少人认为“香港无肖像权,佢仲要只系离远影,人哋影相就偷拍狂”、“‘obviously(明显)’并唔系一个证据”、“冇证据证明人有偷拍,仲post上网,痴X线”、“香港无罪假定,有怀疑都要有证据先得”、“作为女人,当然唔想俾人偷拍,但问题系你根本无证据证明佢有偷拍你,人哋已经展示咗证实无你嘅相,你就算报警都未必告得入;反而你喺无证据之下,无视对方意愿强行录影偷拍,仲将佢嘅样貌公开上网公审,岂不是比你指责佢嘅行为更加恶劣”。
面对排山倒海抨击,Rachel不甘示弱并反驳,称:“拎‘香港冇肖像权’出嚟讲嘅人真系好无语,普通街拍同‘偷拍’系两回事,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AC条专门针对‘非法拍摄私密部位’,第159AAB条亦有规管窥淫罪,最高可判监5年。唔好把猥琐嘅偷拍行为包装成合情合理嘅借口,仲要喺度盲撑同检讨受害者衣着。穿衣系个人自由,暴露嘅唔系我嘅衣着,系你哋歪曲法律同凉薄嘅心态。”随后,有网民追问片中男子有否拍摄私密部位或窥淫,她暂时没有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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