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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10-09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10-09

首宗向競委會提供誤導資料案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最高可判監兩年罰百萬

競爭事務委員會今日(9日)就首宗有人因向競委會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而被刑事檢控的案件作出回應。有關案件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提堂,涉案人士被控一項「向競委會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罪,違反《競爭條例》第55條。

涉於聆訊會面期間提供虛假資料

競委會指出,早前在調查涉及屯門某工業大廈維修工程的懷疑反競爭行為時,根據《競爭條例》第42條所賦予的調查權力,要求一名人士出席競委會聆訊,並回答與調查相關的問題。然而,競委會經進一步調查後發現,該名人士涉嫌於會面期間,在明知或罔顧實情的情況下,向競委會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競委會隨後將個案轉交警務處作刑事調查。

定罪最高可判監兩年及罰款百萬

根據《條例》第55條規定,向競委會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屬違法行為,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萬港元及監禁2年。競委會特別補充,《條例》賦予競委會全面的調查權力,包括要求任何人士交出與調查相關的文件或資料、出席競委會聆訊以回答有關問題,以及根據法庭手令進入並搜查相關處所。

競委會強調,任何人士均須依法配合競委會的調查工作,不遵從競委會的調查權力屬於刑事罪行,可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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