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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10-02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10-01

光城者策劃炸彈襲法院案 23歲男學生認罪囚6年 上訴刑期得直減刑8個月

7名男女於2021年計劃以炸彈襲擊法院大樓等,當中包括「光城者」成員。7人較早前分別承認《香港國安法》串謀恐怖活動罪或交替串謀導致爆炸罪,判入教導所或判囚30個月至6年。其中提供資金的23歲男學生承認1項串謀導致爆炸罪、判囚6年,他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早前裁定上訴得直,今頒下判詞指原審法官判刑並無原則性錯誤或明顯過重,惟同意上訴人可獲進一步減刑,終減刑8個月、判囚5年4個月。

原審指案中計劃邪惡而上訴人經深思熟慮後參與

上訴人張昊揚,他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他案發時協助提供資金及招募人手,被原審法官李運騰判囚6年。

判詞指,上訴人犯案時20歲,是一名大學生及過去無案底,雖然當時社會氣氛「corrosive(腐蝕性)」,可能蒙蔽人們的判斷,但原審法官對涉案串謀抱有嚴肅的看法,並認為計劃是「邪惡的(evil)」,上訴人持續、深入及經深思熟慮後參與計劃。

原審判刑無犯錯或明顯過重惟上訴人可獲進一步減刑

原審法官指上訴人罪責較重,曾協助主腦何裕泓招募人手和提供資金,並把製造爆炸品TATP的方法發給他人,判刑須具阻嚇性,因為爆炸品距離成功製造和投入使用只有一步之遙;雖然上訴人曾被列為控方證人,卻只是因為他未有披露實情及淡化自己在案中角色,以此誤導警方,故原審法官並未視為減刑理由。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和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在判詞中指,考慮到案情和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原審判刑並無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的情況,惟上訴庭同意上訴人可獲進一步減刑,終減刑8個月、判囚5年4個月。

案件編號:CACC16/2024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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