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無用狗帶牽引拳師犬進入公眾地方 前大埔區議員陳振哲被票控兩罪
前大埔區議員陳振哲被指容許拳師犬在無狗帶牽引下進入公眾地方,以及咬傷他人,他被漁農自然護理署票控容受一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等2罪,今於沙田裁判法院再提堂。陳爭議控罪合適性,惟控方認為兩罪性質沒有重覆;暫委裁判官黎學謙押後案件至11月20日再訊,待陳振哲索取法律意見。
被告陳振哲,被控各一項容受一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及身為於公眾地方在沒有以帶牽引或加以控制下咬傷人的狗隻的畜養人傳票罪。
控罪指,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去年10月13日容受一隻大型狗隻,即一隻雄性棕色拳師犬,在無以一條長度不超過2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下,進入或留在大埔錦山路近燈柱N6182的公眾地方;以及被告作為上述犬隻的畜養人,該犬隻同日同地在無以帶牽引或以其他方式控制下咬傷一名叫廖淑欣的人。
案件編號:STS2673、2674/2026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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