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單車翁遭私家車撞斃 過期學神司機不顧而去 認危駕致死7罪囚42月
7旬翁去年7月1傍晚在元朗朗屏路騎單車「衝紅燈」,遭私家車高速撞飛後墮地,涉事車輛其後不顧而去。20歲男司機今於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及無牌駕駛等7罪。暫委法官徐綺薇判刑時,指雖然死者違反燈號,但被告駕駛方式極度危險,他案發時超速1倍,死者被撞至拋飛空中、在34米外才被尋回,被告肇事後更不顧而去,漠視對方安危。徐官斥被告自私地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終判囚42個月、停牌5年及罰款3000元。
被告超速1倍連人帶車撞飛死者
20歲被告張智豐,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發生有人受傷的意外後沒有報案、無牌駕駛、駕駛沒有有效牌照的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汽車使用不符合安全規例的玻璃或透明物料罪。
案情指,去年7月1日傍晚近6時半,被告駕駛涉案白色奧迪私家車在朗屏路行駛,而71歲死者伍銘彬騎着單車,在該道路的行人過路處燈號為紅燈時橫過馬路,遭急速行駛的涉案私家車撞上,死者被拋至空中,後來在34米外被尋回,而單車也被撞飛到17米外的路邊。現場遺下汽車部分零件,車頭擋風玻璃有損毀,但汽車不顧而去。事件經過被附近閉路電視拍下。





死者同日送院搶救後不治,死因為身體多處受傷,情況與遭車輛撞上脗合。專家分析閉路電視,評估涉案私家車以約每小時119公里駛向行人過路處,而接近過路處時車速約每小時113公里;該路段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被告稱死者突然衝出累其收掣不及後「太驚走咗」
警方在7月3日尋獲被告,他承認案發時駕駛涉案私家車,被捕及警誡下,他稱死者突然衝出馬路,故他收掣不及而撞上死者,「我太驚先走咗去」。被告案發時並無有效的駕駛執照或學習執照,而涉案車輛的登記牌照在6月3日已逾期,車輛亦無有效的第三者保險,警方亦在車頭擋風玻璃上半部份發現貼有薄膜。
辯方求情指,被告未婚,父母因早年經營寵物店及被告妹妹患肝病,故對被告管教不足,被告案發時任倉務員,是家中經濟支柱。被告喜歡駕駛,但因取得學習執照後沒有跟進正式考試,故未取得有效駕駛執照。他案發時因為追求高速駕駛的快感,不知不覺地超速駛至案發地點,到察覺死者也為時已晚,事後他深感自責和後悔。被告年輕尚輕及駕駛經驗不足,所以慌張下才不顧而去。
官:駕駛方式極危險事後不顧而去漠視死者安危
徐官判刑時,指雖然死者當時違反行人過路處的燈號,但本案核心在於被告駕駛方式極度危險,他當時超速約一倍撞上死者,死者連同單車被拋至空中,車輛玻璃嚴重損毀,車頭號碼及奧迪標誌散落在原地,反映撞擊力道極大。
徐官又指,被告自私地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他持續高速行駛,肇事後也不顧而去,沒有對死者施以援手,漠視死者的安危;被告更在2023年已有無牌駕駛、使用沒有第三者保險車輛及不小心駕駛的案底,終判囚42個月、停牌5年及罰款3000元。
案件編號:DCCC1751/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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