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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9-20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9-20

大律師公會:訟辯律師與大律師執業有別 事務律師任資深大律師仍屬學術討論

對於香港律師會就委任資深大律師的資格擴展至律師的建議,香港大律師公會回覆《星島》查詢,指訟辯律師有限且零星地行使較高權利,是本地市場規模、市場分散為多數中小型律師行,以及律師行自然不願延聘來自競爭對手律師行的訟辯律師所致。相反,大律師僅透過轉介接受延聘,從不會在同一意義上成為競爭對手。基於目前情況,有關事務律師是否有資格獲委任為資深大律師的辯論,仍屬過早且很大程度上屬學術討論。

公會引林文瀚判詞:大律師執業須保持獨立性

公會表示,香港較高級法院已強調,訟辯律師與大律師的執業方式存在重要區別。正如時任高等法院副庭長、現任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林文瀚在高院上訴庭就Re Simpson QC一案的判決中所解釋,大律師仍然必須經律師轉介聘用,執業時須保持毫不妥協的獨立性。然而,訟辯律師通常在律師事務所執業,而在大多數情況下,該事務所亦同時為發出指示的律師。儘管偶爾有訟辯律師接受其他律師事務所委聘,這類情況在香港甚為罕見,且屬特殊情況。因此訟辯律師的服務對公眾的可及程度,有別於大律師的服務。

香港大律師公會指,律師僅透過轉介接受延聘,從不會在同一意義上成為競爭對手。
香港大律師公會指,律師僅透過轉介接受延聘,從不會在同一意義上成為競爭對手。

訟辯律師可合夥執業 或存利益衝突

公會亦引用上訴法院副庭長關淑馨指,與大律師不同,訟辯律師既可與他人組成合夥執業,亦可受僱於律師事務所。倘若訟辯律師與就有關事項已向另一方提供法律意見的人士同屬一家律師事務所,或其事務所與另一客戶存有總體或長期關係,甚或與利益可能與任何訴訟當事人相衝突的潛在客戶有所聯繫,則其不得在同一事項中代表不同利益。

公會指,倘若事務所任何成員存在利益衝突,該訟辯律師便可能無法代表有關訴訟當事人行事。相反,大律師須遵守一套要求其保持個人及專業獨立性的執業規則,包括禁止合夥執業及禁止從事與其職業不相容的受僱工作。

記者︰黃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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