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劉毅文章引歧視爭議?市議會譴責並提交人權法庭真的有理嗎?
【吉米言法】媒體博主劉毅(Jason Liu)於7月下旬在微信發表一篇題為〈華裔過半的列治文,為什麼最可能選出一位印裔市長?〉的文章引發爭議,列治文市議會於7月27日通過動議予以譴責,並決定將事件提交卑詩人權法庭(BC Human Rights Tribunal)處理,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劉毅那篇文章主要是呼籲華裔選民提高投票參與度;但文章所使用的一張 人工智能生成圖片(筆者以為問題是印度國旗,但限於文章的話題為卑詩人權審裁所,故不作展開)及部分涉及族裔與政治參與的表述,引起市長候選人希德(Kash Heed)以及部分人士認為具有族裔分化或歧視性。
劉毅迅速對此作出了道歉和並更改了圖片,但是列治文市議會仍舊通過動議,對相關內容表示譴責,並決定將事件提交卑詩人權法庭(BC Human Rights Tribunal)作進一步處理。事件進一步演變成涉及《卑詩人權法典》、言論自由、歧視以及公共權力界限的法律問題。
卑詩人權審裁所(B.C. Human Rights Tribunal)是一個根據《卑詩人權法典》(B.C. Human Rights Code)成立的獨立準司法機構。
該「審裁所負責接收、篩選、調解以及審判人權投訴。審裁處為投訴各方提供機會,嘗試透過調解來解決投訴。答辯人有機會對投訴作出回應,並可申請在不舉行聆訊的情況下駁回投訴。如果各方未能解決投訴且投訴未被駁回,審裁處將會舉行聆訊」。
所謂行政審裁所(Administrative Tribunal)是在政府三權分立的行政體系下、卻擔任著司法功能的機構,由其決定最後可以經由政府司法部門對司法複議來審查審裁所或行政決策者所作出的決定。
通常審裁所被視為法庭的一類,政府行政旗下有各類擔任司法職能的審裁機構,在加拿大,行政審裁所林林總總有一百多個。公眾並沒有自動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利。一般而言,法院僅在有限的情況下才允許進行司法複審。
根據卑詩人權審裁所的信息,《卑詩人權法典》的宗旨是確保人人皆能平等地參與卑詩省的經濟、社會、政治及文化生活。《卑詩人權法典》透過禁止在日常生活的特定領域中,因某些個人特徵而產生的歧視行為來實現此目標。《卑詩人權法典》禁止在日常生活中的就業、住房、服務、
出版物(發表言論)、保護免受報復等領域內實施歧視。
《卑詩人權法典》的宗旨如下:(a) 促進建立一個不受任何障礙的卑詩省社會,使所有人士均能充分且自由地參與卑詩省的經濟、社會、政治及文化生活;(b) 促進一種相互理解及尊重的社會氛圍,使所有人士在尊嚴及權利方面均享有平等地位;(c) 防止本法典所禁止的歧視;(d) 識別及消除與本法典所禁止的歧視相關的持續性不平等模式;(e) 為遭受違反本法典之歧視的人士提供補救途徑。
公眾最為熟悉的莫過於就業,服務,住房等領域。對於出版物,即發表言論中的人權問題就略顯陌生。參考卑詩人權審裁所的解釋,如若就出版物提出人權相關的投訴,則「內容必須包含能夠證明以下事項的資料:1)存在某項出版物(或公開發表的言論/文字)。2)投訴人具有(或被認為具有)受《人權法典》保護的個人特徵。3)該出版物 (a) 很有可能使某人、某個群體或某類群體遭受仇恨(Hatred)或蔑視(Contempt),或者 (b) 表明存在歧視或歧視的意圖」。請注意,這裡的「或者」是指(a) ,(b)兩項只要有一項成立即可。
卑詩人權審裁所在解釋出版物具有歧視性效果時,引用了其2008年的Palmer and Palmer v.BCTF and others, 2008 BCHRT 322判例,表示2008 BCHRT 322判決中提到:「投訴人必須證明該出版物具有歧視性效果、可能產生此類效果,或蓄意造成此類效果。針對在公眾辯論中就政府應當如何作為所發表的意見,其本身並不代表具有歧視意圖。《卑詩人權法典》的目的並非要壓制公眾對於合法公共利益事項的評論或民主政治行動。僅僅因為讀者認為該出版物具有冒犯性,或者不同意其內容或目的,並不足以構成歧視」。
在2008年的Palmer案件中,D. Palmer 及 S. Palmer 代表他們以及一個宗教群體(當時在卑詩南部Bountiful社區的一夫多妻摩門教社區)提出申訴。指稱卑詩省教師聯會(BCTF)以及其他人員,基於婚姻及家庭狀況以及宗教的理念,對他們及該團體實施歧視,違反《人權法典》第7條。「被指具有歧視性的出版物包括一封致省長的信、一份新聞稿及一份請願書,這些文件均旨在促請省政府採取措施,處理Palmer夫婦所在社區內涉嫌性剝削,以及其獨立學校(其中一所為摩門山學校)涉嫌存在歧視性教學的指控」。
有必要指出,雖然申訴人Palmer對卑詩省教師聯會的信以及請願書有權利感到不滿,但是這個案子是卑詩省教師聯會要求卑詩政府對當時被公開指責一夫多妻「錯行」所帶來的學童教育影響做出調查。
同時,因為有致省長的信以及請願書,因此當地社區的學童以及教師就會分別在教室以及學校職場受到歧視是一個「純屬臆測」。在這些原因的基礎上,審裁員根據卑詩人權法典第27(1)(c)條,表示認為申訴沒有合理成功的機會 (there is no reasonable prospect
that the complaint will succeed),因此駁回該申訴。
除此以外,卑詩人權法典第27(1)還規定,「在申訴提出後的任何時間,成員或審裁小組可在進行或不進行聆訊的情況下,駁回全部或部分申訴,前提是該成員或審裁小組認定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情況:(a) 該申訴或申訴的該部分不屬於審裁處的管轄範圍;(b) 申訴或申訴的該部分所指稱的行為或不作為並不違反本《法典》;...(d) 繼續處理該申訴或部分的申訴,將不會:(i) 使被指稱遭受歧視的人士、群體或類別受益;或(ii) 推進本《法典》的宗旨」。
劉毅事件的真正法律爭議,並不僅僅在於有關文章的內容涉可以被理解為嫌社區族裔分化的意味,而在於當事人希德並未要求狀告作者,而市議會在缺乏劉毅具有歧視意圖以及考慮歧視性的選舉後果對當事人希德不利是否為「臆測」的情況下(即華人投票,是否就意味著華人當選的結果?),在取得充分法律意見之前,在合理成功機會未知的情況下,不通過動議經由移交市府法務部門進行進一步調查評估,而直接決定將一名自媒體人的具有部分錯誤元素(且已糾正)的政治言論提交人權審裁所調查,是否只是一場今年10月卑詩市選前的政治炒作?
撰文:吉米言 (卑詩公益法律服務社團 Access Pro Bono Society of BC 法律義診服務總管及資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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