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10歲男童被撞傷 電動單車不顧而去 警查天眼拘35歲內地男
旺角洗衣街近太子道西,昨日(9月11日)一部電動單車意外撞傷一名10歲本地男童,事後不顧而去。警方今日(9月12日)表示高度重視案件,西九龍總區交通部交通意外調查隊及特遣隊人員立即深入調查和翻查大量閉路電視,迅速鎖定涉事男子,今日下午於亞皆老街近砵蘭街拘捕涉案的35歲內地男子。
警方已檢取走相關電動單車。被捕男子涉嫌「危險駕駛」、「意外後不顧而去」、「駕駛未有登記車輛」、「駕駛時沒有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及「駕駛時沒有戴上認可防護頭盔」,正被扣查。警方亦嚴厲譴責涉案男子於交通意外導致他人受傷後不顧而去,企圖逃避法律責任。

現場為旺角洗衣街近太子道西。警方圖片
警方重申,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於行人道或單車徑上使用,容易造成交通意外,引致騎乘者或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傷。任何人在道路、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未經登記及領牌的電動可移動工具,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1萬元及監禁12個月。
警方指出,在市區使用電動單車不但違法,而且並不會受任何第三者保險保障。一旦發生交通意外,受害人將無法向保險公司進行民事索償。警方會繼續採取相關的執法行動,呼籲市民切勿以身試法,遵守相關交通規則,保障自己及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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