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女童社工李国华要求社署发还在囚期间伤残津贴 入禀司法复核遭驳回
社署前社会工作助理李国华,在云南创办“仁爱儿童之家”收容孤儿及贫穷儿童,却在院舍内性侵两名女童,2011年被判囚8年。李出狱后,在2017年到高等法院入禀提司法复核,要求社署全额发还他在囚期间的普通伤残津贴。法官欧阳桂如今颁下判词,驳回李的司法复核申请,指社署决定旨在慎用社会资源,而非歧视囚犯或伤残人士,李更不可能期望获得津贴来作出向其他犯人交“保护费”、甚或贿赂公职人员等违法行为。
司法复核申请人李国华,建议答辩人为社会福利署署长。
指坐监不获发伤残津贴属双重惩罚
判词指,李国华自1992年起被评为有资格领取普通伤残津贴的人士,他在2010年12月至2016年4月因干犯刑事案件而被判囚,期间社署终止发放其伤残津贴。李曾提出反对,但社署于2014年回信拒绝,指出津贴受惠人不可以是正在羁押或服刑的人士。
李要求推翻社署决定,指违反了他的社会福利权利,而他在囚期间亦合理地期望会继续获发津贴;李又提出,津贴被取消构成判囚以外的另一惩罚,造成双重惩罚。
在囚欲免粗重工作须“交保护费”及提供利益
李认为社署不可以因为他在囚,便歧视和剥夺他的权利。李更指称惩教署只会提供基本生活用品,他仍须自费购买药物和医疗用品等,及向其他犯人交“保护费”,甚至要向惩教人员和其他犯人提供利益,才得到洗衫和免于做粗重工作等特殊照顾,这都是在囚伤残人士的“特殊需要和照顾”及“经济需要和困难”。
官指无关歧视 不应期望获津贴作违法事
法官在判词中反驳,社署的决定旨在慎用社会资源,而非歧视囚犯或伤残人士,惩教署已提供日常基本生活需要和用品,李便不应、亦不可期望再得到社署福利,而李声称要自费支付物品,这并无证据支持,李更不可能期望获得津贴来作违法的事,亦即他所声称的交“保护费”及向公职人员和犯人提供利益。
法官又指,拒绝对在囚人士发放普通伤残津贴的条文并没有违反基本法或人权法,相反社署是了执行《基本法》第36条让香港居民“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而公平地对待有需要和合资格的伤残人士。此外,同一事件招致刑事和民事刑罚并无不妥,故不涉及双重惩罚,李拟提出的司法复核不可合理地辩证成立,也没有真实的成功机会,故法官拒绝给予司法复核许可。
案件编号:HCAL4/2017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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