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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9-03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9-03

1991年北河街劫殺案 六旬內地漢癌細胞擴散至腦部 陪審團裁定不適合答辯

1991年深水埗北河街發生鐘錶行劫案,56歲男店員疑遭人用槍擊斃。涉案61歲內地男子2023年11月來港時被拘捕,他被控1項謀殺及1項企圖行劫罪。案件昨於高等法院開審,辯方指被告不適合答辯,並呈堂兩份精神科報告。法官譚耀豪今給予陪審團法律指引,陪審團退庭商議逾半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不適合答辯。

辯方引精神科報告指被告無法分辨認罪與否

被告文稳业,被控於1991年6月9日在深水埗北河街1A號地下「信發公司」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謀殺鄭啟霖;及在同日同地企圖搶劫鄭啟霖、鄭芝、羅少峰及蔡杏俏。辯方昨指被告患第4期肺腺癌及擴散至腦部,曾進行腦部手術;被告須輪椅代步,應訊期間長期仰望上方。

譚官今引導陪審團及給予法律指引,指由陪審團全盤決定被告是否適合答辯,辯方昨曾舉證及呈遞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當中指被告無法表現出對控罪及法律程序有基本理解、被告無法說出認罪與不認罪的分別、被告無法給予律師指示等;辯方所提出的證據均未受到控方挑戰。

陪審團裁定不適合答辯 

譚官指,陪審團須考慮被告能否理解控罪、能夠決定認罪與否、能否給予律師指示、能否理解法律程序及能否出庭作證等一系列問題,如果陪審團認為被告均能做到,便須裁定被告適合答辯,相反若有任意一項是被告無法做到,陪審團必須裁定被告不適合答辯,而陪審團僅須採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去考慮。

陪審團退庭商議逾半小時後,一致裁定被告不適合答辯。控方其後仍會在審訊中舉證,證明被告有做過控罪中的行為。

承認事實指,被告是內地居民,他在2023年11月11日經深圳灣口岸入境,同日被捕及自此還押。被告確診肺癌及擴散至腦部,他在前年7月被送往急症室,及後緊急進行開顱切除腫瘤手術。

案件編號:HCCC1/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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