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护署:格斗犬规管以种类为本 若狗主不满分类可14天内提上诉
因应近日多宗犬只咬伤猫狗或伤人事件,并有多只怀疑未登记“格斗犬只”被渔护署带走,引来社会关注。渔护署今日(31日)回复查询时,详细说明格斗犬只定义,指根据《危险犬只规例》(第167D章)附表1,法例是以“种类”(type)而非“品种”(breed)作为规管基础。法定“格斗犬只”种类包括比特斗牛㹴、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告狗、巴西非拉狗,以及上述4个种类的任何混种犬只。渔护署在执行规例时,一直借鉴国际执法经验,透过目测个别犬只的身体特征、外观比例、体格结构及相关特征,判决该犬只是否属于格斗犬只种类。
设14天申诉机制 不认同分类可提上诉
署方强调,若犬只被分类为格斗犬只,而畜养人不认同渔护署的判决,可根据《危险犬只规例》第17条寻求上诉。畜养人可在接获由署方授权人员发出的分类通知后14日内,向犬只及猫只分类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决定该犬只是否属于格斗犬只。渔护署在处理相关个案时,均会向畜养人说明上述程序。

本港法例禁止进口、繁育、出售和无牌饲养格斗犬只。渔护署fb
渔护署又指,由于美国比特斗牛㹴、美国斯塔福郡㹴及美国恶霸犬具备极为相似的体型特征,且遗传关系密切,因此署方一直将牠们归类于“比特斗牛㹴”种类之下。这些犬只在国际间普遍被视为该类别的常见品种。署方强调,以上品种一直以来都被视为格斗犬只,禁止进口和繁育,凡被鉴定为上述品种的犬只均会被判决为格斗犬只,故此并非署方新增的格斗犬只种类。
渔护署致信注册兽医 促报告怀疑个案
为促请注册兽医注意有关规管格斗犬只的法例,渔护署已于2026年8月28日向注册兽医发出信函。署方提醒兽医在执业期间,若发现任何未有符合法例要求的怀疑格斗犬只或其混种犬只,应向渔护署作出报告。
根据规例,本港法例严格禁止进口、繁育、出售及无牌饲养格斗犬只。任何人若管有格斗犬只,而其畜养人未能出示证明该犬只已进行绝育的兽医证明书,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5万元及监禁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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