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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8-25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8-25

男警涉私藏女疑犯血液樣本被控行為不當等罪 辯方盤問指被告上級管理馬虎

25歲男警前年涉嫌把女疑犯血液樣本藏於家中雪櫃,一直未有交到政府化驗所,被控藉公職作出不當⾏為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兩罪,今於區域法院續審。男警同隊警長供稱,他不曾指示被告把血液樣本放在雪櫃,也曾多次追問被告有否送往化驗所。辯方盤問時,指警長曾因容許下屬隨意放置證物而遭斥責,其隊伍辦公室內更疑有人飼養天竺鼠,質疑警長管理下屬馬虎。警長不同意。

警長稱不曾指示被告將血液樣本放家中雪櫃

警長司徒紹賢供稱,他在1987年加入警隊,案發時駐大埔刑事調查隊第三隊,他曾在隊內WhatsApp群組發訊息,提示隊內調查警員須每日把證物記錄在電腦系統及「日日清」證物。前年5月29日,他獲被告告知女子X涉嫌酒駕,便着被告通知交通部。

至6月初,司徒得知X的血液樣本由被告處理,他便多次追問被告,而被告在病假期間曾表示已處理。司徒稱他從未指示被告毋須把血液樣本交到政府化驗所,亦不曾指示被告放在家中雪櫃。

盤問時,辯方展示第三隊辦公室的平面圖,指出辦公室內有「房中房」,當中有督察賴冠文的座位,及另一位文書同事「Cat姐」的座位。辯方指「Cat姐」在工作上是賴的「左右手」,司徒同意。

辯方指同事着被告將血液樣本任意「擺住先」

辯方指案發時連同被告在內,共有4名負責調查案件的警員,每人須處理120至160宗案件。司徒稱不確定實際數字。辯方指,被告當時入隊約3個月,他亦須接手上一任同事的工作,對他而言非常吃力。司徒稱須視乎個人情況。

辯方指政府化驗所在晚上不會辦公,由於被告在前年5月29日完成錄口供工作後已是傍晚,故無法把X的血液樣本交到化驗所,而「Cat姐」當晚曾發WhatsApp訊息給被告,着被告「你事鬼旦揾個位擺住先」、「但係唔好擺係我地個雪櫃度囉」。司徒稱不知道此事,又指他不會同意此指示。

警長否認對下屬管理馬虎不上心

辯方又展示另一相片,指其辦公室內有同事飼養天竺鼠,並問警長是誰飼養。司徒初時稱不肯定,其後表示應該是「Cat姐」所飼養。辯方亦指,該天竺鼠籠子是賴的辦公室內。但司徒稱肯定天竺鼠並非賴所養,因為賴沒有向他提過。

辯方問到,司徒職級高於「Cat姐」,他有否跟「Cat姐」說過,不可在辦公室內飼養天竺鼠。司徒表示沒有。辯方續指,司徒對下屬的管理馬虎及「唔上心」。司徒不同意。

辯方另指,司徒案發時刻意提醒下屬證物須「日日清」,是因為過去隊內下屬沒有此習慣,更會隨意放置證物,以致司徒在2024年5月31日曾被發出紀律報告,內容指司徒在2020年6月至10月曾容許下屬沒有妥善處理證物及輸入電腦系統資料。司徒稱不記得具體日期。

否認沒有追問被告有關血液樣本事情

辯方又展示被告在前年3月16日拍攝的辦公室相片,顯示被告剛上任時,其辦公桌下有電線和光碟,上一任同事處理證物時隨意放置證物在地上。司徒稱他有留意下屬如果處理證物,但承認沒有查看下屬座位桌下情況,稱如果被他發現相關情況,他會立即要求下屬交代。

根據司徒的手機WhatsApp記錄,他在前年5月19日曾向被告發訊息,及至6月9日被告表示身體不適。辯方指當時司徒並沒有追問被告有關血液樣本的事。司徒同意WhatsApp記錄沒有,但稱可能以其他方式追問。辯方指司徒也沒有致電被告追問,司徒不同意。

辯方稱被告因文件出錯未能成功交付血液樣本

辯方又指,如果司徒如此着緊血液樣本,為何不自行查看電腦系統。司徒稱因為他有太多案件要處理。辯方則指,其實司徒根本沒有追問被告,而被告也從未表示已交到化驗所。司徒不同意。辯方另指被告曾在前年5月30日把血液樣本帶到化驗所,但因文件出錯而未能成功交付。司徒稱不知道。

被告程朗,原被控勒索、以威脅或恐嚇⼿段促致他⼈作非法的性⾏為、藉公職作出不當⾏為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其中勒索和威脅他人非法性行為罪指被告涉嫌威脅女子X交出30萬元、及威脅X性交,惟控方就該兩罪不提證供起訴,現僅控被告公職行為失當及其交替控罪、妨礙司法公正罪。

控罪指,被告前年5⽉29⽇至7⽉17⽇身為警務處成員,無合理辯解⽽故意作出不當⾏為,即沒有將X的⾎液樣本提交政府化驗所,⽽該⾎液樣本與⼀宗在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的案件有關。

案件編號:DCCC241/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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