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案 支联会、李卓人与邹幸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 续还押至8.28求情
已解散的支联会、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被控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还押至今,其中何俊仁开审前认罪。李卓人及邹幸彤受审时争议支联会五大纲领含意,以及有否主张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等。案件今年5月审结,历时22日。《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陈仲衡及黎婉姫今早将于西九龙法院裁定支联会、李卓人和邹幸彤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罪罪成。案件押后至下周五(8月28日)求情,期间李卓人和邹幸彤继续还押候判。
按35+颠覆案例对颠覆罪中“非法手段”与“推翻”等作解释
3名法官裁定中国《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确立了香港的宪制秩序,虽然不是整部《宪法》都在香港实施,但是《宪法》的部分条文直接适用于本港,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是《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宪法》第1条;及中国公民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33条,由于“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属颠覆国家政权罪罪行元素之一,故法庭有必要参照《宪法》相关条文以了解“根本制度”。
3官又根据“35+”颠覆上诉案案例,裁定颠覆罪所指“非法手段”包括任何违反《宪法》规定的、目的为推翻破坏根本制度的行为,不论是否涉及暴力、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刑事罪行;另裁定“推翻”某个制度为剧烈、根本性的改变,使其失去原有的秩序或地位,而且这个改变不是制度内自发的,而是外力促成的;“破坏”某种制度不一定涉及暴力,也可以是透过挑拨、分化、使他人对该制度失去信任等等。












3名法官指根据《宪法》序言和第1条,无可争议“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根本制度”一个不可或缺的元素,各民主党派是“参加”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爱国统一战线,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所确立和保证的,并不存在西方式政党轮替的可能性。因此,在现行《宪法》之下,“推翻”或“破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等同于颠覆罪所指的“推翻”或“破坏”《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
3官又根据吕世瑜终审案,指《香港国安法》第23条煽动罪按普通法诠释,控方须证明被告唆使他人推翻或破坏根本制度,而且意图或相信,受唆使者会以颠覆国家政权为目的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而按照普通法,即使被煽惑者没有犯罪的意图或犯罪的准备,又或者最终没有犯罪,煽惑者仍可被裁定“煽动罪”罪成,真诚相信行为合法亦不足以构成辩护理由。
支联会五大纲领中包括针对和结束中国共产党于宪法下领导地位
法庭考虑到李卓人和邹幸彤的证供后,不接纳他们指支联会五大纲领中的“结束一党专政”不是要结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也不接受他们对中国共产党没有敌意。法庭不认为被告等没有拒绝和中央政府沟通,也不认同被告们的言行是合法行使言论及表达自由,不信纳被告们真诚相信支联会的支持者不会采取非法手段终结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法庭考虑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的公开言论和活动,支联会的工作报告、网站、社交平台,实体和网上的“纪念馆”等,信纳控方已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支联会五大纲领中的“结束一党专政”是针对中国共产党,其目的是要结束它在《宪法》下的领导地位,包括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领导地位。而且“结束一党专政”当中的“结束”,带有“推翻”和“破坏”的意思,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一直清楚明白。
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在案发期间一直以个人及支联会常委的身份,积极鼓吹和执行纲领相关的活动,一般在香港生活的人接收到关于“结束一党专政”的讯息时,必然理解到其目标是为了结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亦必然理解各被告是在鼓励他人把行动纲领付诸行动。
法庭指,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三人一直都对中国共产党及中央政府怀有敌意,坚持对中央政府进行抗争、绝不妥协的路线,也不相信他们能有与中央政府和平对话的可能性。三人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相信和明白支联会“结束一党专政”的行动纲领会抵触《宪法》,但他们拒绝临崖勒马,一意孤行地将支联会的抗争立场坚守到底。
《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不理监禁风险续坚持支联会行动纲领
法庭认为即使李卓人和邹幸彤没有提出“结束一党专政”的任何具体执行方法或时间表,但他们的言论都是于公开场合或公众平台所作出,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三人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仍不断地鼓吹及传扬,借此挑起受众对中国共产党的敌意,进而侵蚀及破坏公众对中国共产党的信心。
法庭指,李卓人和邹幸彤把自己“豁出去”,鼓励其他香港人学习内地抗争者的经验和榜样,坚持抗争,纵使支联会一直没有采用或鼓吹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的手段,但三人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继续坚持支联会“结束一党专政”的行动纲领,违反了2018年修正的《宪法》,亦属《香港国安法》“颠覆国家政权罪”中的“其他非法手段”。
法庭裁定李卓人和邹幸彤试图透过挑起敌意和分化,使他人对中国共产党失去信任,从而达到破坏“根本制度”的目的。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三人有意图鼓励支联会的支持者伺机而动,以非法手段把“结束一党专政”付诸实行,也知道他们的言行可能已经超越合法表达自由的范围。即使三人相信及预期支持者的抗争行为未必涉及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也会触犯《香港国安法》和带来长期监禁的风险,他们也毫不理会。
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三人相信若支持者按照他们的唆使行事,支持者便会以颠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政权为目的,使用违反《宪法》和《香港国安法》的手段,所以法庭裁定李卓人和邹幸彤已触犯涉案受禁行为,而且李卓人、何俊仁和邹幸彤三人均是支联会的“主导意志”(directing mind and will),三人的违法意图和行为也会视为支联会的意图和行为,法庭遂裁定支联会、李卓人和邹幸彤罪名成立。
辩方审讯时指五大纲领非针对中国共产党
审讯中控方指控支联会五大纲领主张“结束一党专政”,自然及合理效果即是要“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以非法手段推翻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等。被告不只悼念时挑起他人情绪,还意图煽动且相信他人会从事颠覆国家政权行为,超越法律界线。至于被告衷心追求民主或平反云云则与案无关,毋须分辨其是非,被告只是利用此等议题犯案。
辩方反驳指支联会五大纲领环环相扣,并不针对中国共产党,与任何党领导无关,纲领含意不等于效果,同一个口号在不同场合有不同效果,而邹幸彤认为中国宪法没有给予实权中国共产党。辩方又指支联会提出的顶多不过是口号,从来没有提出任何行动要香港市民如何“结束一党专政”,不足以构成“推翻”。邹幸彤指出控方要正面证明被告煽动了何等非法手段,仅指被告没有呼吁他人用合法方式修宪实属无理取闹。
4名被告依次为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支联会)、李卓人、何俊仁及邹幸彤,同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9月8日期间,在香港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即结束中国共产党领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别是第一条和序言)),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即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或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何俊仁开审前认罪。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3条,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件编号:HCCC155/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 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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