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PwC與證監會協議留10億賠償少數股東 恒大申司法覆核指證監會做法越權欠透明
中國恒大集團2019至2020年間嚴重誇大營收及盈利,最終於前年初清盤,時任核數師羅兵咸永道(PwC)在審計過程中協助掩蓋造假。證監會今年4月決定與PwC達成私密協議,讓PwC在不承認責任的情況下,預留10億港元賠償予恒大獨立少數股東了事。恒大不滿證監會沒有按例向法庭申請懲罰等,月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撤銷該協議。恒大一方今早於高等法院質疑證監會做法越權,沒有如此廣闊權力來以和解了事。法官押後10月前裁決。
恒大要求證監會交出與PwC協議完整副本
申請人為中國恒大集團(清盤中),擬定答辯人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有利害關係方為羅兵咸永道(PwC)。證監會與香港羅兵咸永道(PwC)在2026年4月23日達成協議,要求PwC預留港幣10億元以補償中國恒大集團的合資格獨立少數股東。
資深大律師鮑進龍代表恒大陳詞指,此前曾多番去信要求證監會交出PwC協議完整副本不果,對方指協議內容保密,只提供協議概要。鮑進龍今指協議副本為本案關鍵文件,證監會無法提出有力理據說明協議有需要保密,認為公平起見恒大應該有細閱協議內容,證監會亦負有坦誠責任要披露文件,故要求將協議副本呈上法庭以供參閱。資深大律師石永泰代表證監會反駁指,證監會已經呈上協議概要,恒大沒有申請要求證監會將協議副本呈堂,法庭亦沒有自動披露機制,恒大理應以恰當手法處理,如今要求有所不妥。
指證監無權與PwC協議 要求向PwC問責
鮑進龍陳詞指證監會與PwC協議,做法越權,超出證監會法定權力,要求證監會行使合法權力,向PwC問責,以法定機制調查懲處,亦要讓恒大及投資者債權人有機會提供意見。鮑進龍提到證監會原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向法庭申令制裁PwC,雖然結果仍可能得出同等賠償,惟過程會公開公平,由法庭獨立審理。
鮑進龍引述中港監管機構調查指出PwC嚴重違規,2019年及2020年嚴重誇大恒大營收達2千多億及3千多億,恒大清盤人已就此疏忽入稟向PwC追討人民幣570億元。鮑進龍指證監會不跟進恒大董事,反而集中追究PwC。鮑進龍引述證監會文件,當中指一旦恒大勝訴,香港PwC沒有足夠資產賠償,或從此清盤不復存在,為提高債務回收率,證監會遂決定以和解協議處理來向投資者賠償。
鮑進龍指證監會自1989年成立以來,首次以和解方式處理同類型事件,惟鮑進龍質疑證監會決定越權,做法違反過去經驗,PwC本來是潛在被告,面臨法庭制裁,證監會顯然有充份證據,卻不申請制裁,只以制裁作為威脅,來要求PwC達成賠償協議,做法繞過法庭避免獨立干預,損害了第三方及公眾權益,尤其是清盤時債權人利益理應優先於股東利益。鮑進龍認為證監會有多個選項,可以制裁PwC行為失當,包括刑事訴訟及或市場失當審裁等,卻無如此廣闊權力,可以選擇以和解協議了事,證監會亦沒有指出立法文件中的法律基礎。
證監會指條例無明文禁止進行談判及達成協議
石永泰反駁指《證券及期貨條例》賦予證監會廣闊權力,不限於技術層面及日常運作,證監會同樣有權力談判,在程序上妥協達成協議,恒大質疑條例正確詮釋下無權的話,有責任闡述如何詮釋條例。石永泰指出條例中既無訂明證監會有權達成協議,也無明文禁止。
石永泰續指證監會無法援引《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來單方面裁斷及下令懲處,因此與PwC達成私密協議,讓PwC在不承認責任的情況下,預留10億港元賠償予恒大獨立少數股東已經是最佳方案。石永泰補充無論如何法庭都有機會監察過程,要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向法庭申令制裁,自然會經法庭審視,即使私下和解,一旦牽涉第三方利益,仍可透過司法覆核正如現狀來審視過程,證監會行使權力不會免於監察。
石永泰強調現時資不抵債的只有恒大,證監會與PwC協議無關恒大清盤時資產分發的優先次序,恒大債權人依舊可以入稟追討,PwC 10億港元賠償並不屬於恒大清盤資產,至於香港PwC會否資不抵債根本無從得知,因為恒大訴PwC之審訊根本遙遙無期。
法官高浩文押後至10月底前裁決。
案件編號:HCAL1082/2026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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