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報道指向心夫婦為「共諜」 高院裁定屬誹謗須賠償150萬元
《蘋果日報》2019年底在網上及報章發布10篇報道,指控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及主席向心龔青夫婦從事間諜活動。中國創新投資、向心及龔青同年入稟香港高等法院,指報道內容屬誹謗並追討賠償。案件前年審結,向心夫婦供稱台灣當局2023年已決定取消起訴共諜罪,《蘋果日報》公司沒有代表與訟。法官潘兆童今於高等法院宣佈《蘋果日報》敗訴,裁定報道內容屬誹謗,下令《蘋果日報》2公司賠償合共150萬元。
報道指原告公司為情報機關向心夫婦為秘密間諜
原告為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其主席向心與妻子龔青,被告依次為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前總編輯羅偉光、The Age Company Pty Ltd、Fairfax Media Publications Pty Ltd、Nine Network Australia Pty Ltd及王立強。案件開審前原告和羅偉光達成和解,並不再控告後四者。審訊中蘋果2公司沒有代表出庭,亦沒有存檔任何證據。
本案中《蘋果日報》等首3名被告於2019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期間,在網站及報章分別發佈了8篇及2篇文章,指控中國創新投資為情報機關,主席向心與妻子龔青為秘密間諜,按中國共產黨及解放軍指示行事,每年收取秘密資金來滲透香港民主運動,2015年底參與非法誘拐、引渡及拘留,聯合三合會動員媒體宣揚中國共產黨,打壓異見。雖然原告即時發出公告反駁,惟向心夫婦被當局阻止離台來港,需留台配合調查,銀行帳戶被取消,影響中國創新投資公司運作,股價亦應聲下挫。


被告無存檔證據法庭無法證明文章指控屬實
原告指控上述文章內容構成誹謗,向心夫婦出庭作證,交代早前身處台灣接受「共諜案」調查數年,台灣當局決定不向兩人起訴共諜罪,正式解除出境限制,讓兩人可離台返港。審訊中蘋果2公司沒有代表出庭,亦沒有存檔任何證據。潘官指蘋果2公司無法證明文章指控屬實,沒有嘗試核實指控,亦沒有給予機會原告解釋,也沒有轉載原告聲明否認指控,因此裁定文章內容構成誹謗。
由於誹謗內容令原告名譽受損,遭人羞辱,潘官下令蘋果2公司連同加重賠償,須分別向中國創新投資有限公司、向心和龔青賠償60萬元、50萬元及40萬元,合共150萬元,兼付訟費。
案件編號:HCA2424/2019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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