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旬躁父淫辱亲女10载认强奸等15罪 官指事主活在炼狱10年 批被告悔意流于表面重囚22年
48岁地盘工人10年间强奸女儿14次,曾乘女儿来经时生病时强奸对方,甚至明言“我生你出来,我要你生就生,我要你死就死!”直到女儿24岁时被奸后忍无可忍报警求助。地盘工人早前承认强奸及未经同意下肛交共15罪,特委法官郭栋明一度考虑判处无限期监禁,今早在高等法院批评被告视女儿为性玩具,完全漠视其身心创伤,令女儿10年来活于炼狱之中,悔意流于表面,认罪仅因定罪无可避免,终重判监禁22年。
被告Y.S.承认14项强奸及1项未经同意下作出的肛交罪共15罪。
事主13岁遭亲父夺贞操 月事来潮仍不放过
郭官判刑前交代被告生于1977年,任职地盘工人,事主及幼子先后于2000年及2004年在深圳出生,被告2012年移居香港,家人则于4年后来港团聚。郭官引述辩方求情指被告工作勤劳,早出晚归,支撑家庭生计,惟郭官反驳被告妻子同样需要工作,工时甚至比被告更长。郭官逐次详列犯案过程,早在2014年事主13岁还未有月经时,被告便已在返回深圳探望之时强奸事主,事主挣扎不果,遭被告夺去贞操,私处流血,感到痛楚;被告又试过同一日短时间内强奸事主2次,明知事主来经见红仍犯案。
反抗即被掴脸扯发 发烧不适还被奸
郭官续指事主16岁时,被告强行到上格床强奸事主,期间一度强行肛交,令事主感受到剧烈痛楚;事主同年某日放学后再次遭被告强奸,事主一度反抗,惟遭被告掴脸扯头发,束紧双手大腿,终停止反抗以免再次被殴,而伤痕数日不退;被告阻止事主随母亲回乡,即使事主发烧不适,仍强奸对方,事主曾质问被告何以自己不适仍要强奸,被告回应指强奸能为事主带来温暖和舒适;被告其后再多次乘妻子上班时犯案,上下其手,要求事主手淫口交,事主挣扎时被告反问事主何以拒绝自己。事主后来伺机拍下犯案片段及伤势,最后一次犯案后,忍无可忍便报案求助,到医院检验。
事主事后患严重抑郁及创伤后遗症
创伤报告指事主患上严重抑郁症及创伤后压力症,经常失眠,食欲不振,心情低落,持续受性侵痛苦回忆缠绕,间中出现短暂解离症,失神无意识,长期忧虑要出庭作供,担心被告获释后会在街上偶遇,就算人有相似都会令事主惊恐,更害怕被告将来会暴力报复自己,一直保持非常警觉,长远计划移居海外,虽然用药后情况改善,惟事主仍受副作用困扰。郭官续引述指即便如此,事主仍努力维持正常工作及社交生活,从家人得到支持力量,接受心理治疗后显著改善,然而去年接触父系亲属后病情复发,丧失动力,逃避社会。
官曾考虑判无限期监禁
郭官提到曾一度考虑判处无限期监禁,惟有见心理报告指,被告重犯性罪行机会属低至中等,没有恋童等性癖好,对社会不致于危险得要判处无限期监禁。然而心理报告显示被告反省有限,对犯案过程表述不一,轻视案情及对女儿的影响,需要持续评估重犯风险。郭官引述心理报告指被告会面时表现回避,初时合作尚见笑容,后来谈及案发过程时逐渐激动,更认为案情夸大而不禁失笑,质疑无需要查问下去,要求终止会面。郭官续指被告被捕后警诫下保持沉默,录影会面中在律师陪同下拒绝回答问题,郭官认为被告悔意流于表面,认罪仅因定罪无可避免,除此之外没有其他因素值得减刑。
常查问事主经期以在体内射精
郭官续指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暴打家人,会阻止事主回乡探亲,要求事主留港完成家务,事主曾要求随母亲回乡探亲,结果惹来被告大怒,痛殴事主,被告更曾试过持刀威吓家人,摔破家中物品,家人惊恐之下,总不敢拒绝被告。郭官指出被告更经常查问事主经期,以在体内射精,再买避孕药给事主避孕,又曾强迫事主网购壮阳药及润滑剂,供犯案时使用。
官斥被告令女儿活于炼狱10年
郭官指被告强奸事主,自行决定强奸时间方式,视事主为性玩具,完全漠视其身心创伤,明明在幼子临时返家之际有能力克制自己中止犯案,却一直纵容一己野性凌辱事主,令女儿10年来活于炼狱之中,若非事主前年挺身而出报案,被告定必继续侵犯事主,本案案情之重几乎无出其右。郭官判处被告15罪合共监禁22年,直言被告没有一日不应得,又指若然行为良好被告可能服刑15年左右便会获释,但是15年铁窗生活都显然不足以弥补事主10年苦难,寄语被告好好反省自己所作所为,衷心希望事主早日忘却伤痛,重过新生。
案件编号:HCCC154/2026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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