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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8-14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8-14

城大生3學期GPA低於1.70被退學 提司法覆核遭駁回

修讀城大生物醫學工程學士學位的男學生於2021年至2024年間,3個學期GPA(成績平均績點)低於1.70,被校方要求退學。男生其後一度提出覆核,獲校方酌情給予機會及繼續修讀課程,但他在2025至2026年度的首個學期GPA僅為1.10,最終被退學。男生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暫委法官林展程今頒下判詞,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並下令男生須支付16萬元訟費。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曾品熹,建議答辯人為香港城巿大學。

3個學期GPA低於1.70

申請人自2021年起修讀城大生物醫學工程學士學位,而他在2021年至2024年間,其中3個學期的GPA分別為1.50、0.80及1.60。根據城大的《學術規條》,當學生在3個學期的GPA未達到1.70,學院院長可能會要求他退學;申請人亦於2024年6月收到校方信件通知,院長已決定要他退學。

申請人同年以其健康狀況為由,就退學決定提出覆核。同年7月,申請人收到城大回信,獲通知他被允許繼續學業,他在2023至2024學年獲准「留校察看(Academic Probation)」,而他在緊接下來的學期GPA須達2.00,信中亦提醒申請人珍惜這次機會。

及至2025至2026學年的首個學期,申請人的GPA僅為1.10,申請人今年1月再次收到通知,因其學術表現未如理想而須退學,他再次向校方提出覆核,但被駁回。申請人於今年6月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撤銷城大退學決定。

 

申請人稱校方退學決定存程序不當

判詞指,申請人未有在3個月內入稟申請司法覆核,屬逾時提出申請,但考慮到不算嚴重延遲,故法庭仍考慮其申請。

申請人提出,城大今日作出退學決定時,有把他在2021年至2024年間3個相關學期的GPA納入考慮,但他認為校方於2024年已覆核相關退學決定,院長作出今年這次退學決定時不應該考慮該3個學期GPA,故存在程序不當及對他不公。

林官駁回申請人的理據,指城大在2024年覆核首次退學決定,並沒有意味着相關學期GPA自此無效化,或不可納入退學考慮當中,而城中《學術規條》中提到3個學期GPA未達到1.70的學生會被退學,條文所指的3個學期亦是指任何3個學期。

官:嘗試挽回學業值得稱讚

判詞亦指,當年校方是行使酌情權,故未有就該3個學期GPA低於1.70,而要求申請人退學,並不代表該3個學期的GPA不再被考慮,否則這便有違學生應在畢業前達到特定標準的目的,也會對其他學生不公平。

此外,申請人指如果他知道過去該3個學期的GPA會被納入考慮,他會更努力學習及考取更好成績。林官對此說法表示不解,指努力學習對學生而言是理所當然,而申請人也無法提出任何證據去證明他的課程較難、其他同學也不能考獲1.70以上。

最終,林官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並作出訟費命令,下令申請人須承擔16萬元訟費;至於城大一方會否給予學生機會而不執行此訟費命令,則留待城大一方決定。林官另指,申請人盡其努力作出一切可能的陳詞,嘗試挽回其學業,當中有部分甚至值得稱讚,顯示他的確在乎其學業,他仍值得社會給予機會。

案件編號:HCAL 1085/2026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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