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教师隐瞒受查以获聘 3项欺诈罪成保释候判
31岁男子获聘为路德会启聋学校教师时,向校方隐瞒自己受查被控,早前受审时解释指廉署人员曾警告勿向他人披露。裁判官施祖尧今早于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决指被告获聘条款包括要披露调查,被告必然清楚他根本无法履行条款,理应婉拒签约,但却2次签约,裁定被告3项欺诈罪成,押后至下月15日判刑,待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期间被告续准保释。
无向校方披露受查及遭起诉
施官裁决引述案情指,被告游升浩2021年接受廉署调查,同年9月1日被捕,其后多次到廉署续保。被告翌年7月通过了路德会启聋学校2轮面试,同月29日签约获聘为合约教师,合约其中一款申报资料指明教师如涉任何诉讼程序包括但不限被警方逮捕或专业失德,要即时向学校报告,如故意虚报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校方将施以纪律处分。被告其后续保时,获告知该案仍在调查中,但毋须续保。被告于2023年3月致电廉署查询调查进度,获告知调查仍然继续,他仍是嫌疑人,惟从未向校方披露自己受查。同年8月被告获聘任为常额教师。同年11月被告遭廉署起诉,惟没有知会校方,启聋学校校长从新闻得悉后,12月向被告查询相关刑事检控。
辩方辩护指廉署人员提醒被告案件正在调查中,除律师之外不能对任何人披露,否则违法,被告母亲亦供称听到上述说法,因此2022年7月29日被告获启聋聘用时没有向学校披露受查。廉署人员作供时承认警告被告不可与其他被告讨论,惟否认曾告诉被告不能通知学校自己受查,施官认为其证供合符常理,没有矛盾。另一位廉署人员确认续保时曾听到同事说过不可对任何人披露调查,惟覆问下改称是不可与涉案人士披露调查,施官认为其证供清晰可靠。
明知无法履行披露条款仍签约
施官分析指被告证供有重大不合情理之处,拒绝接纳,解释指依其证供仍不能自圆其说,廉署人员告诉被告不能对任何人披露案情,而后来获聘时有条款要求要披露调查,被告必然非常清楚自己根本无法履行披露条款,理应婉拒签约,但被告却2次签约履行条款。施官因此推论被告唯一意图根本是想隐瞒以接受校方聘请,不折不扣属欺骗目的。施官指校方在不知被告受查被控下持续聘用,没有因为隐瞒而即时解雇,令校方蒙受不利,因此裁定被告3项欺诈罪成。
辩方求情时交代,被告案发前先后任职保险公司及入境处,任职保险公司时有其他人会以被告名义开发单据,被告辞职后情况持续,而被告则向入境处申报没有其他公司,由于被告没有正式辞职文件,故遭怀疑作出虚假陈述而受查,受审后虚假陈述指控最终罪脱,惟因开发单据而引伸的控罪则罪成,被判缓刑。
控方指本案涉及违反诚信,被告隐瞒受查而获校方聘用支薪,但校方知情后仍继续聘用,故其后薪金则毋须考虑作量刑。辩方反驳指本案不涉违反诚信,被告隐瞒受查的得益仅得签约一事,与后来教师职责无关。施官提到若校方最初知情的话未必会聘用被告,辩方指案发后校方仍然聘用被告。
案件编号:WKCC228/2026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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