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倡擴大向被告人提供定罪前匿名保護 大律師公會:有助降低偏見確保公平公正
香港大律師公會已就《完善香港的性罪行法例公眾諮詢》向政府提交了書面回應,並提出多項建議。當中公會建議,在定罪之前,向申訴人和被告提供匿名保護的舉措應獲擴大,可將偏見降至最低,確保審訊公平公正。
此外,公會原則上同意新增「持續性侵犯兒童」罪,惟須同時加設保障措施,確保審訊公平。公會支持為「同意」法律概念界定法定定義。





籲透過立法訂明評估合理相信抗辯時需考慮因素
大律師公會指出,考慮到性罪行相比其他罪行,帶有獨特且嚴重的社會污名,一旦作出指控便可能對無辜被告的聲譽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令假定無罪有形同虛設的風險,加上網上媒體普及和對起底的普遍擔憂,往往令被告初次被捕的數碼 紀錄存在時間永遠長於其獲判無罪的新聞。
公會因此建議在定罪之前向申訴人和被告提供匿名保護的舉措應獲擴大,並使之普遍適用。公會指出,為被告提供定罪前保護,絕不會削弱對申訴人的保護。至於被告可否有匿名權應交由法官酌情就個別個案決定,或是應明確確立為法律條例下的自動權利,並由法官酌情決定,在符合公眾利益或有必要鼓勵其他受害人作出舉報時解除該限制。
籲就「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加設保障措施
在「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方面,大律師公會在審視香港過去20年的發展,以及海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包括澳洲、新西蘭、加拿大、南非等地,關於性罪行法例的發展後,大致同意建議引入新的「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行。
大律師公會建議加設保障措施,包括如證據足以支持提出獨立且實質的控罪,如強姦罪,應當明確規定控方提出相應的實質控罪,而非提控「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參照規管串謀罪行的《實務指示》,如足以提出實質控罪,則控罪書不應就相同行為同時包含「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及實質控罪;控方不應被容許在舉證完結時申請修訂控罪,或以交替控罪為由申請由實質控罪轉為「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反之亦然。立法應清楚列明「持續性侵犯兒童」罪,與相應的實質罪行屬於不同的獨立罪行,且不得被視為法律上的交替控罪。
提出「持續性侵犯兒童」罪檢控前 應取得律政司司長同意
大律師公會亦建議「持續性侵犯兒童」罪提出檢控前,應要取得律政司司長的同意,並應制定及公開檢控指引,以訂明採用該罪行的嚴格適用門檻。
贊同界定「同意」法定定義
大律師公會認為,一個「同意」的法定定義將可令法律更加清晰明確,包括一個非詳盡清單,界定一些被視為當事人未給予「同意」的情況。有關清單應該是非詳盡清單,因為法院必須保持根據每宗個案的事實,在法例條文未具體列舉的情形下,判定是否沒有「同意」的權能。
公會進一步認為法定清單中所列明的情況應是可反駁的證據推定,而非不可反駁的法律推定。這樣做是必須的,因可保障在《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1條下,被告人獲得公平審訊及無罪假定的權益。
大律師公會留意到,有關清單中的其中一項關於「受害人沒有口述或透過動作給予同意」,代表了法律概念方面的重大轉變。公會認為這符合保護原則和尊重性自主權原則。它傳遞明確訊息,一方應當尋求對方的明確同意。公會基本上同意擴闊強姦罪範圍的政策方向,並按建議新訂三項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包括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和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
關注涉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兒童罪行適用絕對法律責任
大律師公會亦就保護兒童、精神缺損人士提出意見。公會關注涉及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兒童的罪行適用絕對法律責任,認為法定辯護理由對於避免不相稱結果至關重要。
公會建議「在16歲以下兒童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罪行訂明法定抗辯理由,明確排除意外在場的情景,以免不相稱地影響居住環境擠迫的弱勢社群;建議在「導致16歲以下兒童觀看性影像、看見或聽到涉及性的書面或口頭通訊,或導致兒童傳送性影像或通訊」的相關罪行中,定義「涉及性的書面或口頭通訊」;建議澄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罪行中,兒童的年齡上限;建議將亂倫罪中禁止的關係,擴闊至寄養父母;建議就沒有行為能力以給予同意的精神缺損程度提供清晰的法定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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