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撞毁警車後不顧而去 休班警認危駕等8罪判囚2周兼罰款2萬元 官斥罔顧法紀
57歲休班警長今年1月在東九龍總區總部酒後駕駛,撞毁警車後不顧而去,其後路上突然切線,撞倒「雪糕筒」更險與巴士相撞,他回警署調查時再次醉駕兼一度逆線行駛。警長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和醉駕等8罪,今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判囚2星期、罰款2萬元兼停牌2年。裁判官劉淑嫻指事發於警察總部,被告身為警務人員酒後駕駛,罔顧法紀,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
官斥警區總部醉駕後不顧而去罔顧法紀
被告岑永賢早前承認2項危險駕駛、1項在酒類的影響下駕車、1項發生交通意外後以致另一車輛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2項發生交通意外以致造成損害後沒有報案、1項發生交通意外以致東西受到損害而沒有停車,及1項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下駕駛汽車罪。
劉官引述求情指,被告自幼喪父,需分擔家計。他立志投身警隊,至今已服務38年,逾20位上司和同袍均對被告的熱誠予以肯定,讚揚被告對警隊及社會有重大貢獻。而家人及公益團體都對被告有高度評價,指他熱心公益,有正面良好的品格。
劉官認為本案為單一事件,然而事發於東九龍總區總部,被告酒後駕駛、罔顧法紀,而由於被告的私家車嚴重損毀,因此法庭肯定被告知悉事故。劉官直斥被告身為警務人員,撞毁私人及政府財產後不顧而去,在警方調查時更稱不知道,這絕非有責任感、勇於承擔的警務人員應有的行為。劉官認為社會服務令並不合適,終就8罪判處入獄2星期、罰款共2萬元,以及停牌2年。
求情稱被告低估酒精影響今次屬出格事件
辯方求情指,被告自1989年領車牌後,一向小心謹慎,駕駛紀錄良好,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均無前科。辯方續指被告平日生活習慣健康,無酗酒等不良嗜好,他僅在周末或社交場合飲酒,事發後已戒酒。辯方解釋事發前被告參與宴會,飲酒後低估酒精影響,他並非完全不知事故,惟判斷力受酒精影響,本案屬獨特、出格事件。辯方又指被告之後駕車回東九龍總區總部,是為主動協助調查,他直認不諱曾經飲酒,「佢知道啲漏洞喺邊,但無咁做」。
辯方強調被告投身警隊38年,一路晉升至警署警長,甚至不時擔任署理督察。他退休後以合約形式繼續工作,今年2月主動辭職,失去半年工資。辯方形容上司對被告「讚不絕口」,被告獲授長期服務獎章,可見其多年來努力不懈,對社會安定有貢獻。辯方力陳被告熱心公益,本案已是非常大的教訓,被告過往引以為傲的38載已被摧毀。被告現已賣掉私家車,承諾不再駕駛,而家人亦會加以提醒,故辯方冀法庭判以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總區總部停車場內撞警車、逆線行駛
案情指被告是一名警署警長,他於今年1月6日晚上11時51分休班後,前往東九龍總區總部停車場5樓取回其私家車,當時被告呈「Z字形」行走,他取車後朝出口駕駛打算離開。被告在2樓轉右時因轉向不足,而撞到一輛警車,兩車均有損毀,涉案警車的車牌掉落。被告繼續駕駛而無停車或報案,其私家車的部分零件在途中掉落。
被告於翌日凌晨沿大老山隧道行駛,在北行入口突然切線,撞倒交通圓筒及交通標誌,而在路上的一輛巴士需急停以避免碰撞。被告無停車或報案,到達科學園停車場後離去。
同日凌晨3時許,警員成功辨認被告身份並致電被告,查詢有關警車被撞毁和交通意外的事宜,被告表示不知情。被告於凌晨4時半取回涉案私家車,駛回東九龍總區總部,期間一度逆線行駛。警員調查期間被告表示不知發生交通意外,以及他在事發前曾飲酒。酒精呼氣測試發現,被告呼氣中的酒精比例是100毫升中有46微克,超過訂明限制,被告在拘捕及警誡下回覆:「我知道」。
案件編號:KTCC78/2026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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