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父母」為Danny申請人身保護令 質疑社署限制每周僅兩次探視 高院9月底前判決
「Save Lily」事件中的「非常父母」曾偉邦及關佩仙,早前在家分娩誕下幼子Danny,被法院宣判3年保護令,社署遂安排Danny入住留宿幼兒中心接受照顧。「非常父母」認為社署阻止父母探望及餵哺母乳,希望將Danny接回家,上周五入稟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進行非公開聆訊,法官歐陽桂如需時考慮雙方陳詞,將於9月底前頒判詞。
社署指Danny父母濫用法律程序
曾偉邦在庭外向傳媒透露聆訊內容,曾質疑社署限制父母每周只可在社工監督下探望Danny僅兩次,又沒有實地評估家屬的實際照顧能力。曾認為社署需提供證據證明父母對Danny有傷害,才可限制父母探望,而且社署並沒有向法庭申請「監管探視令」。曾又指社署沒有為Danny進行兒童最佳權益評估,無法證明入住院舍是對Danny最好的安排。
社署則指控他們兩人連續3次在家誕子,沒有產檢又沒有適時帶Danny睇醫生,對醫療態度迴避又不合作,構成疏忽照顧,重犯機會高。社署質疑他們濫用法律程序,不應尋求人身保護令,有關監護令事宜應向少年法庭提出申請,向法庭申請訟費。曾偉邦指不敢評論自己勝算有多少,但觀察Danny在院舍照顧下,健康狀況每況愈下,變得不太活躍及不願意做一些阻力運動,每次餵哺母乳後15分鐘便睡覺。





父稱3個月大嬰兒不適合由院舍照顧
曾又指他們並不富裕,若敗訴並需支付政府訟費,會造成經濟負擔,或令他們決定不上訴。他們強調不會要求公眾提供任何資金或捐款。曾指在家分娩合法,他們選擇在家分娩無誤,而他是醫療輔助隊,擁有急救資格,有資格應付緊急分娩,萬一遇到非常危險的情況,也會立刻送孩子去看醫生,並不是拒絕醫療。
曾指明,三個月大的嬰兒不適合被院舍照顧,需要持續的家庭式照顧,更適合被寄養家庭或母嬰之家照顧。惟社署沒有正面回應,只稱監護令頒發後已把Danny託付予保良局,保良局便有權決定照顧Danny的方式。曾指社署無法證明交Danny予院舍照顧是否必要及合乎比例的決定。
可每月帶Danny看專科醫生 下胎不在香港生
曾希望社署認真審視Danny的個案,讓Danny住在合適的住宿環境。曾表明每月定期帶Danny看兒科專科醫生及進行檢查,已足以證明Danny有足夠的醫療照顧,而且Danny一直健健康康、肥肥白白,沒有營養不良或身體損傷,希望法庭考慮他們無需與Danny分開居住,批准政府資源錯配,「唔應該去插手嘅時候去插手」。
曾明確表明,他們下一胎也會積極考慮在家分娩,令嬰兒在寧靜環境中出生,分娩過程都有充分的家人參與,可自主安排怎樣去抱嬰兒、怎樣去清潔等。但他認為香港在家分娩會對其家庭面臨危險,或者去另一個個較安全的司法管轄區才生育。曾說:「都好擔心,唔敢再喺香港生啦」。
關佩仙則指,公立醫院會記錄他們曾經拒絕的醫療服務,批評其醫療態度,令她對自己和家人在醫療方面的自主權沒有信心。他們希望快點讓Danny恢復正常的家庭生活,毋須在院舍生活,而Lily遣返進展目前陷入停滯,瑞典及香港入境處也沒有消息,但瑞典移民局提及遣返Lily回港可交由親屬照顧,毋須交由院舍照顧,希望當局配合瑞典安排。
案件編號:HCAL1375/2026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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