煮食爐安裝3日爆玻璃爐面 商戶稱可修理拒退款 顧客未退貨能否取回金錢?
【星島綜合報道】一名顧客在購買和安裝煮食爐後僅三日,玻璃爐面突然「爆裂」,她要求零售商退款被拒,遂訴諸卑詩民事審裁處(Civil Resolution Tribunal)追討。電器公司辯稱損毀屬免費保用範圍內,可交修理商修理而毋須賠償。
審裁官最終裁定煮食爐未達「合理的耐用程度」,零售商須向顧客支付合共約2,492元。
根據審裁處本周二(4日)公布的判詞內容,申索人李氏(Shoosum S. Lee)於2024年10月4日,向一間家電零售商購買了一個煮食爐,售價2,341.92元,產品於同月23日送抵。顧客在收貨時,曾簽收確認煮食爐沒有損壞。
李氏表示,煮食爐在25日安裝好,但三日後玻璃爐面突然「爆裂」,而當時煮食爐並沒有開啟,於是請了與零售商無關的獨立維修員於11月1日上門檢查。
顧客指技術員在檢查後指煮食爐有缺陷,但未有任何證據提堂支持此說法。零售商提交的技術員報告則指,煮食爐只需要更換控制系統及玻璃爐面,並稱顧客不希望維修,要求更換煮食爐。零售商未有解釋損壞原因,亦沒有資料顯示煮食爐安裝不當。
零售商認為,他們的技術員表示玻璃爐面及控制板等部件可按產品保用條款,免費更換和維修,因此拒絕退款。
審裁官審視雙方證據後,根據卑詩省《商品銷售法例》(Sale of Goods Act)指出,賣方的商品必須符合可銷售品質,並適合作指定用途,以及在所有相關情況下具有合理的耐用程度等隱含條件。
審裁官認為,煮食爐玻璃爐面在安裝後僅三日便損壞,已違反商品須合理耐用的隱含條件。儘管零售商指顧客收貨時已簽單確認貨品完好,但審裁官指出,送貨時沒有出現肉眼可見的損壞,與煮食爐安裝後是否具合理耐用程度無關。
審裁官解釋,法例容許買家有合理時間檢查貨品是否符合買賣協議要求。就煮食爐等電器而言,合理檢查時間應包括拆箱、安裝及實際使用。李氏在收貨僅九天後、即技術員上門檢查當日,便要求退貨,因此這是在合理時間內拒絕接受貨品。
審裁處據此裁定,雖然顧客仍然保著已破損的煮食爐,未有退回,但按法例這並不影響其獲得賠償的權利,因此可獲零售商全額退款2,341.92元,另加堂費150元,合共約2,492元。
圖:示意圖
V20
>>>星島網WhatsApp爆料熱線(416)6775679,爆料一經錄用,薄酬致意。
>>>立即瀏覽【生活百答】欄目:新移民抵埗攻略,老華僑也未必知道的事,移民、工作、居住、食玩買、交通、報稅、銀行、福利、生育、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