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日買藥回港隨時墮法網 大律師提醒需留意成分:部分藥物管有已違法 代朋友買可抗辯?
不少港人遊日時喜歡到當地藥房購買感冒藥和頭痛藥等,代朋友購買或放家中以備不時之需。衞生署昨日與今日(5至6日)在全港多區進行打擊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物的行動,合共檢獲約240盒報稱有止痛功效的懷疑未經註冊藥劑製品,大部分產品的包裝均以日文標籤。
大律師陸偉雄向《星島頭條》表示,需要注意藥物成分,如攜帶含受管制成分的未經註冊藥物回港,即使是「管有」也屬違法,而「自用」或「代朋友買」在法律上均不能作為抗辯理由。
視乎藥物成分 若屬「第一部毒藥」即違法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不能一概而論指從外地攜帶藥物回港便必然犯法,關鍵在於藥物成分。他指,若藥物成分在香港毋須註冊,帶回港當然沒有問題;但若市民在外地,不論日本抑或內地購買一些特效藥或藥膏,而當中含有在香港受管制的成分,例如「第一部毒藥」,市民即使在不知情下購買並帶回香港,亦會觸犯管有第一部毒藥(Possession of Part 1 poisons)及未經註冊藥劑製品的相關法例,強調「管有都犯法」。
以今次衞生署行動為例,其所檢獲的兩款日本止痛藥,均是懷疑是含有「布洛芬」和「二氫可待因」的藥劑製品。含有此兩種成分的藥物在本港法例均屬《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第一部毒藥,如要管有只可在醫生處方或在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在註冊處所供應。




日文標籤難辨識 金科玉律:唔肯定就唔好買
陸偉雄指,一般市民並非專業醫生或藥劑師,加上日本藥物包裝全為日文,大眾難以了解當中確切成分,亦難以判斷是否註冊藥物。因此他提出「唔肯定就唔好買」的金科玉律,呼籲港人外遊時,當不肯定藥物的成分,又不知道在香港是否需要註冊時,就絕對不應購買並帶回香港,以免承受法律風險。
買幾盒自用、代購絕非抗辯理由
對於有市民以為小量購入作「自用」或「代朋友買」可作解釋,陸偉雄強調,此類說法在法律上絕非抗辯理由。他解釋,雖然攜帶小量花旗參等受管制植物過關時,海關或會酌情警告或沒收了事,但藥物管制卻極為嚴謹,執法人員不會因數量少而不作檢控。他重申,唯一合法的豁免情況,是當事人能出示有效的醫生處方證明。

一經定罪最高罰款10萬、囚兩年
衞生署表示,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第1部毒藥,每項罪行一經定罪最高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所有藥劑製品須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方可於市面銷售。衞生署提醒市民,所有已註冊的藥劑製品於包裝上須附有香港註冊編號,格式為「HK-XXXXX」。未經註冊藥劑製品的安全、素質及效能均未獲保證。
衞生署強烈呼籲市民在服用任何藥物前,必須先徵詢醫護人員意見,切勿購買及服用成分不明或來源可疑的產品,因其安全、素質及效能均未獲保證。衞生署已編製關於選購及使用藥物的安全資訊,包括「網上購買藥物的注意事項」、「註冊藥物的基本知識」及「外遊購買藥物的注意事項」,供市民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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