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时任银行经理假文件诈骗投资者逾4亿日圆 官:行为侵害银行商誉 判囚3年
4人串谋讹称数间参与非洲投资项目的公司持有资产逾370亿港元,并以虚假银行文件诈骗21名投资者向涉案公司投资逾4亿日圆。其中两名涉案渣打银行时任客户经理早前承认共4项串谋诈骗罪,今(6日)于区域法院判刑。法官李庆年指2人制造虚假资产证明诈骗投资者,滥用职权及严重违反雇主的信任,行为侵害银行商誉,加上被告有预谋和持续犯案,案情严重,终判囚3年。
被告为39岁胡文浩及39岁陈德政,早前承认共4项串谋诈骗罪。
被告有预谋和持续犯案
李官今判刑指,案发时两名被告在渣打银行任职经理,2人滥用职权发出虚假资产证明,诈骗投资者,被告严重违反雇主的信任,亦严重违反投资者对银行代表的信任,侵害渣打银行商誉。
此外,被告早有预谋犯案,涉案事主达21人,涉款金额达2800万港元,而且诈骗行为持续1年半以上,如非有人查询,被告会继续犯案。李官认为上述均为本案严重之处,
虽然辩方求情时,一度提出检控延误。惟李官检视控方提供的检控时序表及多宗案例,并与辩方讨论后,辩方不再依赖检控延误作求情理由。李官又指,本案复杂程度高,牵涉10项控罪、海外被告、在逃人士、多名事主及海外证人等,考虑过调查及司法程序所用的时间,看不到案件有不合理延误。
采较严厉判刑冀起阻吓作用
李官引述案例,指法庭对于针对公众的无良骗案,会采取较严厉判刑,希望起阻吓作用及避免无辜大众受害。考虑到两名被告认罪,亦作为从犯证人指证其他被告,为控方提供实质协助,终判处两名被告入狱3年。
案发于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胡文浩及陈德政分别任职渣打银行中小企业理财部及优先私人理财部。渣打会应客户要求发出文件,以确认其银行户口的结存,但胡和陈并无权限签发相关文件。
胡、陈与同案50岁自雇财务顾问罗文辉串谋另一名渣打银行时任客户经理及4名外籍人士,藉使用虚假资金证明书及公司退款承兑票据,诈骗多名日本投资者向ADF Capital Limited及多间公司投资,而相关银行虚假文件由胡和陈签署。
其中4份涉案公司退款承兑票据涉款共720万美元,致使多名日本投资者受骗,向ADF及其他涉案公司投资逾4亿日圆;涉案人士亦透过其余4份公司退款承兑票据,讹称就各承兑票据,渣打担保ADF承兑5,000万美元。
胡及陈承认签发涉案虚假资金证明书,讹称其中1名涉案赞比亚籍男子的公司持有15亿美元资金,及1名泰国籍男子在渣打银行的户口持有33亿欧元价值资产。
案件编号:DCCC 175/2022、DCCC 574/2024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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