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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8-06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8-06

36歲文員與13歲女童性交 官考慮雙方年齡差距大 判囚4個月

36歲文員前年與13歲女童在私家車內性交,他早前承認1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法官葉佐文今於區域法院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沒有使用安全套,雖然女事主並沒有懷孕或留下其他創傷,案件亦不涉及威逼利誘、剝削或違反誠信等因素,但考慮到雙方較大的年齡差距,除判監以外並無其他合適刑罰,終判囚4個月。

官接納被告以為X已滿16歲

被告鄧文廸,被控1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11月3日與當時13歲女童X發生性行為。

被告與X於2023年因為朋友劉澄宇而認識,被告後來透過社交媒體Threads和Instagram接觸X,根據兩人之間的Instagram聊天紀錄,X曾發訊息向被告表示她要「放學」和「考試」等。2024年11月3日晚上,X登上被告的私家車。2人後來在車內發生性行為,而被告並沒有使用避孕套。同年12月,被告被捕,警誡下稱「條女(X)同我講佢07年08年出世」。

被告早前曾爭議他在案發時相信X已年滿16歲,進行「紐頓聆訊」後,葉官接納被告當時主觀地相信X已年滿16歲,並以此作為判刑基礎。相關判詞提到,36歲的劉曾向被告表示X是其女友,這可能令被告有先入為主的印象,而被告後來疑遭X和劉勒索而報警,如果被告知道曾與他發生關係的X未成年,他理應不會報警。

雙方年齡差距大除判監為最合適刑罰

辯方今進一步求情,呈上被告還押期間所寫的求情信,指被告有悔意及深刻反省,望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辯方早前求情亦指被告沒有案底,本案屬單一事件,事件令他感到羞愧及承受心理壓力。

葉官判刑時,指案件不涉及威逼利誘、恐嚇、剝削或違反誠信等因素,被告亦沒有預謀犯案,雖然被告案發時沒有使用安全套,但X並沒有懷孕,也沒有留下不能逆轉的精神創傷。對於辯方求情判處社服令,葉官考慮案例後,認為X的外表雖算成熟,但不足以成為強烈求情因素,而且X案發時僅13歲,被告比她年長很多,除判監以外並無其他合適刑罰,終判囚4個月。

案件編號:DCCC840/2025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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