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以假畢業證書申優才 官指招認內容含有不公不可呈堂 內地女無罪釋放
46歲持雙程證女子涉嫌虛報曾就讀泰國皇太后大學,以虛假畢業證書企圖誤導入境事務處被控,否認1項串謀詐騙及1項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虛假陳述罪受審。控辯雙方同意調查員記事冊招認內容呈堂與否屬定罪關鍵,辯方今日於沙田裁判法院反對呈堂,指調查時「問晒先、認晒喇,先話你其實可以搵律師」,招認內容不公平不自願不準確。裁判官黃國輝下午裁決指調查員未發羈留人士通知書便查問被告,相關記事冊招認內容又千瘡百孔,諸多遺漏,裁定招認不可呈堂,被告表證不成立,無罪釋放。
未發羈留人士通知書就查問 招認內容千瘡百孔不可呈堂
黃官裁決指潘瑞安記事冊招認內容千瘡百孔,有多方面遺漏,亦沒有跟從保安局查問指引,解釋指記事冊中沒有紀錄完結時間,沒有要求被告按格式寫3段聲明,也沒有確認被告母語,更沒有即時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就查問被告。黃官強調潘瑞安警誡後直接發問調查,沒有即時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講解被告權利,做法本末倒置。
黃官指潘瑞安自以為可以用普通話與被告溝通,然而潘瑞安普通話只得中小學程度,沒有經過任何考核或證書,質疑潘瑞安無法準確聽講普通話。黃官續指潘瑞安還在庭上示範用以普通話讀出「有咩解釋?」、「對計劃中遞交的文件有咩認識?」反駁指但凡有常識的人都知道普通話中沒有「咩」字。黃官再指雖然之後潘瑞安安排了普通話傳譯員覆讀記事冊內容,惟反問潘瑞安何不一早安排傳譯。黃官終同意招認內容含有不公,剔除招認不可呈堂。
由於控方同意控罪元素之中虛假之處依賴被告招認,而招認既已不可呈堂,黃官遂被告表面證供不成立,無罪釋放。辯方無訟費申請。
入境事務助理稱用普通話提問被告「有咩解釋」
調查行動組入境事務助理員潘瑞安昨作供指,去年8月11日接手處理被告蔣林霖時以普通話對答,先警誡再查問被告,在記事冊上逐條問答抄寫。盤問下潘瑞安交代自己只曾於中小學學習普通話,錄取供詞時有普通話傳譯員從旁協助,確保準確。辯方指普通話中沒有「咩」字,引述記事冊當中對答包括「有咩解釋?」、「對計劃中遞交的文件有咩認識?」潘瑞安應辯方要求即席示範,以普通話讀出上述說話。潘瑞安承認未曾問及被告是否懂得繁體字、母語為何。
註冊普通話翻譯陳秀萍今作供指,同日下午應召到將軍澳入境事務處總部,為潘瑞安調查被告時提供普通話翻譯,向被告解釋及覆讀潘瑞安記事冊內容及其他文件。辯方盤問時引述陳秀萍證人供詞,當中指陳秀萍曾覆讀羈留人士通知書再交予被告閱讀1次,惟潘瑞安記事冊內容只曾提及覆讀,沒有提及曾交予被告閱讀,陳秀萍今指按照過去多次做法,當時理應有交予被告閱讀。
辯方指被告當時神情不佳、流淚,陳秀萍曾與被告聊天,問及被告從何而來,陳秀萍今表示不記得。辯方再指陳秀萍當時曾向被告稱「冇事嘅,唔使擔心」,被告持續咳嗽下,陳秀萍向被告提供口罩,陳秀萍今否認。陳秀萍最後指普通話中沒有「咩」字,廣東話「有咩解釋?」、「遞交的文件有咩認識?」普通話理應翻譯成「有甚麼解釋?」、「遞交的文件有甚麼認識?」
完成招認才提醒有權找律師 官質疑入境處職員做法
入境事務主任余鑑泉當日帶隊到高鐵西九龍站接手處理被告,盤問下承認沒有指示下屬潘瑞安在場調查被告,惟有指示潘瑞安「問佢有咩想講」,得出記事冊招認內容,再三追問下余鑑泉同意記事冊招認內容亦屬調查一部份。被告在場完成記事冊招認後,潘瑞安方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予被告,余鑑泉沒有正面回應此事是否構成疏忽,裁判官黃國輝質疑余潘等人事後孔明,被告完成招認才提醒被告有權利安排律師等。
控辯雙方同意記事冊招認內容呈堂與否屬定罪關鍵,辯方反對呈堂指其內容不公平不自願不準確,解釋指被告早被處方列為目標人物,潘瑞安調查時未問及被告母語為何,便自行決定以普通話對答,「問晒先、認晒喇,先話你其實可以搵律師」,質疑潘瑞安故意不及早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予被告,對被告非常不公。辯方續指普通話中沒有「咩」字,潘瑞安作供時明知犯錯仍撒謊「死頂」,故認為記事冊招認內容不準確,不應呈堂。
被告蔣林霖被控2025年某一天,與其他人串謀詐騙入境事務處處長及其人員,即藉着不誠實地及虛假地,向處長及其人員表示,曾獲泰國皇太后大學頒授工商管理碩士學位,在原本不批准的情況下批准被告、其配偶季正新、女兒湯衡根據優秀人才計劃進入香港;以及同年8月11日向入境事務主任,作出明知為虛假或⾃⼰亦不信為真確的陳述,即聲稱於2019年⾄2021年間 ,在中國內地以遠程⽅式完成泰國皇太后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案件編號:STCC3163/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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