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於八鄉倉庫協助拆「大飛」引擎 兩男被控串謀為走私船隻進行修理
2名男子涉嫌於2021年10月,在八鄉一個面積約2萬呎的懷疑走私快艇倉庫協助拆卸引擎,警方根據情報調查揭發本案。兩男同被控串謀為作走私用途而建造的250總噸以下船隻進行修理或維修罪,今於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詞指,一名叫「黑仔」的人士租用倉庫後,數次要求倉庫保安開閘以入內拆引擎。2名被告則因朋友要求協助拆卸引擎,報酬約3千元。
被告依次為范岐峰及廖咏達,同被控一項串謀為作走私用途而建造的250總噸以下船隻進行修理或維修罪。
控方指2被告先後兩次到場拆除快艇引擎
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於2021年10月收到情報,指八鄉粉錦公路220號丈量約份第108約地段第78號A分段,有一個地方被用作走私,佔地約2萬呎。一名叫侯志平的男子獲批准自2019年起,居住在該地段的一個2層貨櫃辦公室,但他須負責巡邏和清潔地方,以及在接獲來電時打開閘門讓貨車出入。


侯志平在2021年9月某天晚上,收到一名自稱「黑仔」的男子來電,聲稱租用了地段的一部分,會送貨到該地址安置,著侯收到電話時開門。翌日晚上,「黑仔」致電侯要求開門,其後1輛俗稱「吊雞車」的流動起重機及3輛各拖著一艘快艇的拖車駛入。吊雞車放下3艘快艇後,「黑仔」到場並向侯表示將再有快艇到達,「黑仔」用帆布遮蓋快艇後離開。之後一日再有2艘快艇放置於涉案地段,合共5艘快艇擺放了十多天。
2021年10月5日晚上約10時,「黑仔」再致電要求侯志平開閘讓人修理快艇。2名被告到達後向侯志平分別自稱「阿峰」和「阿達」。「黑仔」隨後亦到場,連同另一人及2名被告,合共4人一同拆除快艇上的引擎。翌日早上,侯志平發現一些被帆布蓋住的引擎,同日晚上上述4人再次到地段拆除引擎。
同年10月7日上午約11時,「黑仔」通知侯志平將會有人取走快艇及引擎,10分鐘後「黑仔」與另一名人士到場,拆掉引擎後離開。同日下午4時許,2名被告進入涉案地段,當警方持搜查令入內時,侯志平及2名被告正在辦公室。
警誡下稱為賺錢接朋友邀請幫忙拆「大飛」引擎
控方陳詞續指,首被告范岐峰在拘捕及警誡下稱「我朋友阿樂叫我嚟幫手拆船摩打」;次被告廖咏達則在警誡下稱「我朋友范岐峰叫我嚟幫手拆船摩打」。范岐峰在首次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示事發一周前與廖咏達遇到朋友「阿樂」,范獲邀幫忙拆引擎,他只需旋開螺絲,報酬約3千元。范其後介紹廖咏達,二人一同工作。
范岐峰另指自己無船艇牌照,但曾幫朋友更換船艇的火花塞和引擎機油。他續指,和廖咏達在10月5日和7日到涉案地段,看到數艘有引擎的快艇,但范不知道屬於何人或用途,他從新聞知悉是用作走私的「大飛」。
廖咏達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表示,與范岐峰收到不知名人士給予的地址,他為了賺錢而去拆引擎,但不知道報酬多少。廖聲稱在10月7日首次到涉案地段,尚未開始工作便被拘捕,他不知道快艇用途及為何要拆引擎。
控方陳詞引述海事處特許驗船師張大基的檢驗結果,指出涉案5艘快艇的船體結構是為了增加高速航行時的貨艙容量,而非船上人士的舒適度和安全性。張另指快艇的安全標準嚴重低於海事處規定,因此認為涉案快艇與曾被法庭裁定為走私船的船隻非常相似。
侯志平稱不知亦管不了誰人擺放快艇
現年72歲的侯志平供稱,2019年獲姓曾的前老闆借出涉案地段的一個2層貨櫃辦公室以居住,侯無須支付租金或水電費用。侯指當時與曾老闆是朋友關係,「我喺嗰度瞓就得」,侯會在曾的朋友到訪時開門。他表示會「食飽飯,行一行」,將巡邏當作散步。
控方提及警方在10月7日的拘捕行動中搜出5艘快艇,侯表示最初入住時無該些快艇,他不記得甚麼時候開始有快艇。侯負責打開和鎖上閘門,當有人致電時便會開門。侯憶述首次開門讓人放置快艇時,一名人士致電並表示將會有人進入涉案地段,要求侯屆時開門。
控方詢問誰人擺放快艇時,侯多次回應「唔係我管」、「我只管自己」、「我管嚟做乜」等,情緒略顯激動。法官陳廣池提醒侯志平,若控辯雙方問及與案無關的問題,法官會駁回,而侯身為證人有責任回答問題,「你有你嘅脾氣唔緊要,唔好喺法庭發出來」。控方之後着侯志平若不明白問題可以出聲,侯直言:「唔明白都要明白」,陳官表示:「態度正確」。
侯進一步提及收到來電後,會有人駛車進入地段,他開門後不再理會,回到住處睡覺。當進入者準備離開時,他們會通知侯好讓他鎖門。侯重申不知道來電者的名字和電話號碼,也不知道他們放置的東西,侯自稱「我等於一隻狗,我無資格問,無必要問」、「別人的閒事,我從來不管」。
案件明續審。
案件編號:DCCC852/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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