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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7-31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7-31

挑戰居港1年才可申請大學資助學額限制 官判87名內地學生家長敗訴須付訟費

政府發現非在港居住的學生以本地學生身份申請政府資助大學學額,修例規定自2028/29學年起受養人簽證持有人須在專上課程開始前居港2年才合資格申請資助學額,至於2027/28學年則設過渡階段,要求居港滿1年。87名透過高才通計劃來港的內地學生家長,因子女在內地或海外就讀高中,難以趕及在過渡期內滿足居港1年要求,去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此過渡決定。法官高浩文今頒下書面判詞指,過渡期限制並非不合理,亦不構成歧視,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下令家長需承擔訟費。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開頭便指出,受養人簽證的原意是讓受養人來港與家屬一同生活,而且學生必須在香港建立真實、緊密或長期的實質聯繫,方符合資格享有香港資助大學學額。本案87名申請人的家長均透過高才通計劃來港,申請人從而獲得受養人簽證,他們均在內地學校就讀國際學術課程,預計於2027年完成中學教育,計劃於2026年下半年申請香港於2027/28學年開學的專上課程。

申請方指2025年7月31日政策公布後,申請人已準備在內地開展最後兩年的中學課程,剩數周便開學。他們為了獲得香港資助大學學額,只可考慮立即轉學到香港中學就讀兩年,或在內地學校讀一年後轉學到港讀一年。法官亦指,申請人可維持現狀,繼續在內地中學讀書,但因缺乏與香港足夠緊密或長遠聯繫,需負擔非本地生學費。

僅4人交證據 難證實轉學困難

法官指為達到過渡期內居港滿1年的要求,學生無可避免會遇到轉學困難,惟本案87名申請人中只有4人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據不夠完整,難以裁決他們是否面臨轉學困難。另一方面,87名申請人並非挑戰整項政策或其核心方向與目的,只是質疑2027/28學年要求學生居港滿1年才可以本地學生身份申請政府資助大學學額的限制(下稱居港一年限制)。

申請方認為居港一年限制不合理,亦對申請人構成歧視。法官指,即使87名申請人已獲得受養人簽證,但他們本身均決定在內地升學,是否真的與家長來香港生活則存疑。香港大學非資助學額比資助學額的4年學費多80.8萬元,學費差距不容小覷,但若申請人完成內地中學學業後來港讀大學,如首2年需付非資助學費,或可在第三及第四年合資格享有資助學費。

由於教育是香港公共開支的重要一環,資助學額屬於有限資源並設有數量上限,本地學生通常在畢業後在香港居住、工作和貢獻的機會較大,從而確保社會能從對資助專上教育的投資中獲益。而單從資料顯示,2023年及2024年獲批來港的受養人多達22萬人,當中12.8萬人為未成年人,單是在2027/28學年達正常大學入學年齡已有約6千人。

 

教育局曾考慮居港一年限制或可減至少於一年,或在2027/28學年完全不施加居港要求,但在商討過程中均被認為不可行。政府2025年7月公布修訂後,已將居港一年限制實施時間推遲一年,不在2026/27學年起實施,從2027/28學年起才實施。

法官指,87名申請人均不是在香港居住和讀書的學生,他們質疑居港一年限制公布後,他們幾乎不可能在極短時間內轉學來港,令他們要比香港學生承擔高昂得多的學費。惟要證明居港一年限制不合理,則需證明它說不通或邏輯推理錯誤,門檻非常高。

申請方稱政策目的是允許擬讓其子女在香港修讀專上教育的家庭有充足時間居港,從而成為合資格獲得香港資助大學學額的本地學生,又指現行移民政策正是允許高才通移民的子女以本地學生身份在香港獲得教育機會,強加居留要求則屬錯誤和不公平。

法庭應避免政策對小部分人較嚴苛便判定不合理

法官則認為,居港一年限制是為了拉平2027/28學年和2028/29學年入學者的居港要求,即他們都必須最遲在2026年9月開始在香港居住,才可享有香港資助大學學額。而在居港一年限制下,受影響家庭有大約13個月的緩衝時間來規劃下一步,如轉學到香港以滿足一年居留要求、繼續在內地讀書、移居香港但透過遙距方式繼續在內地學校學習、出國讀大學、在香港讀大學但頭兩年支付非本地學費。

政府修訂政策及居港一年限制時,已充分聆聽了社會各界的不同意見,參考海外做法,考慮各種替代方案,並作出適當平衡。即使申請人在短時間內轉學確實存在困難,但最起碼沒有重大不利影響,法庭應避免政策對一小部分人較嚴苛便判定其為不合理,而居港一年限制對在內地修讀香港中學文憑考試(HKDSE)的非本地學生影響不大,申請方聲稱非資助大學學費更多,但在香港就讀國際課程比內地也徵收更高學費,故裁定居港一年限制並非不合理。

法官認為申請人與沒有在港居住的外國學生受到相同的待遇,不能一方面聲稱其國籍使他們相對於香港永久居民處於不合理的劣勢。法官指,申請方未能證實申請人因何受到歧視,居港一年限制也不涉直接或間接歧視,移民身分或簽證條件不屬於天生、不可變更且受社會尊重的核心個人特徵,即使非本地學生支付更高的大學學費,但居港一年限制亦屬切實可行,故裁定居港一年限制並不屬違法歧視。

居港一年限制不構成違法歧視

法官同情申請人家庭在相當短時間要改變學業安排,但每個家庭的潛在替代安排取決於其個人情況和偏好,另相信受養人簽證持有人在香港居住根本不成問題,涉案政策反而填補漏洞,令不在香港居住受養人簽證持有人移居香港,法官重申居港一年限制並非不合理,亦不構成違法歧視,遂駁回申請人的司法覆核申請,下令申請方承擔對方訟費。

 

教局歡迎裁決籲非本地生循合法途徑到港升學

教育局回覆稱歡迎法庭裁決,同時強調,有關判決並無改變本地生定義,只涉及受養人子女(如修讀政府資助學位)的居港要求;如受養人子女自費修讀學位,則不受居港要求限制。教育局指,特區政府並無和任何留學/升學中介公司或顧問合作,呼籲非本地學生依循合法合規途徑到香港升學,切勿輕信謠言或網上含有誤導信息的宣傳廣告。

本案申請人為87名由家長代表的學生,答辯人為教育局局長。申請方認為專上課程的本地生與非本地生學費懸殊,非本地學生修讀4年制本科課程將額外花費多約80萬元。 政府於2025年7月31日才公布新政策,當時正值2025/26新學年開學前夕,申請人已在海外或內地學校註冊,多數香港中學已無空缺,轉學期限亦已過。而且申請人正準備應考公開試,若在迫在眉睫之際強行轉校至香港,不僅難以覓得學位,更會打亂學習節奏。

教育局則指,新政策要求本地學生須在本港居住滿最少一年,是為了讓受養人簽證持有人來港讀書前能在香港建立本地聯繫,對真正的本地學生毫無影響。而近年內地來港就讀大學的學生日益俱增,學額供不應求,政府在資助學額上的開支甚大,因此推行政策刻不容緩。不論來自什麼地區及就讀什麼課程的人均受限於此政策,但只有申請方作出投訴,絕大多數受影響人士並無異議。

案件編號:HCAL2434/2025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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