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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第一篇文章日期: 2026-07-31
第1页最后一篇文章日期: 2026-07-31

認與當時僅12歲女友非法性交 25歲男學生認2罪還押至9月判刑

25歲設計學校男學生2年多前認識年僅12歲的女童,兩人發展成情侶。男子其後不顧女童父親的警告,與女童在無保護措施下性交,其中一次發生在與女童一家到東莞旅遊期間。女童因分手而向父母透露終揭發本案,男子之後到警署自首。他今於區域法院承認2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暫委法官周燕珠押後求情及判刑至9月11日,期間將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以及被告的心理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候判。

現年25歲被告曾嘉浩,承認2項與13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發時12歲的女事主X於2023年11月至12月結識被告,二人不久後成為情侶,當時被告23歲。X的父親於2024年1月得悉被告與X的關係,提醒被告X年僅12歲,並警告不要性交。

事主分手後舉報被告非法性交

X在同年2月16日下午致電父親,指與被告吵架並已分手,她表示曾與被告性交,表現激動並堅持報警以舉報被告。其後X向父母透露曾在被告位於將軍澳善明邨的家中,以及在東莞樟木頭與被告性交。X的父母致電被告查詢,被告在通話中道歉並承認曾與X性交,大多在他的家中,有一次在東莞樟木頭發生。三人之後見面,被告進一步承認曾在無保護措施下與X性交。X的父親之後將事件告知X的學校社工,社工通報後由警方跟進。

X在2024年2月23日的錄影會面中表示,2024年1月初某日,她與被告在將軍澳善明邨某單位在同意下性交一次,並無保護措拖。而在同年2月9日至12日間,X一家三口及被告一同前往東莞樟木頭,被告與X同住一個房間。二人於2月11日在樟木頭某單位在同意下性交一次,並無保護措施。被告於2024年3月3日到警署自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案件編號:DCCC96/2025
法庭記者:雷璟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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