屢偷拍女友13歲長女洗澡 儲存手機多年 48歲地盤管工認2罪判監18個月
48歲地盤管工被指5年前在住所內四度性侵女友10歲幼女,包括摸胸摸臀及兩度強姦,受審後被裁定2項非禮罪及2項強姦罪全部罪脫。被告另外在浴室不同位置放置手機多角度拍攝女友13歲長女洗澡,審前承認1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1項窺淫罪。法官游德康今早在高等法院判刑指心理報告顯示長女會感到困擾,惟未達顯著程度,被告形同繼父,辜負長女信任,更儲存涉案影片多年,加刑後共判囚18個月。
事主對案件感震驚、骯髒等情緒負擔
庭上提到窺淫罪於案發期間刊憲生效,男被告C.L.H.承認1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1項窺淫罪。游官引述心理報告,指現年18歲長女有顯著情緒負擔,對案件感到震驚、骯髒,有睡眠障礙,感受壓抑,當提到被告以及在家洗澡時,長女會感到困擾,惟未達顯著程度,仍不利人際關係發展,削弱對他人的信任,要持續接受心理治療。
被告稱只為測試手機功能實為滿足性興趣
游官再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以測試手機功能為由犯案,從拍攝角度分析被告顯然為了滿足個人性興趣,懷有性意圖,具有隱蔽性滿足模式。游官續引述指被告見識膚淺,對事主缺乏同埋心。
長期儲存影片於手機內增外洩風險須加刑
游官判刑指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中涉及11段色情影片,全部屬第一級色情物品,沒有挑逗意味,在3個月內大約每隔3日以不同角度拍攝,可視作11次重複犯案。游官指被告為事主母親的男友,一直同住,形同繼父,被告辜負事主信任,違反誠信,而且涉案影片長期儲存在手機內,直到3年後才被發現,過程中有風險意外外洩,故須加刑。游官分別以24個月及12個月監禁為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窺淫罪量刑起點,各自加刑3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一,同期執行,共囚18個月。
案件編號:HCCC247/2025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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