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激光矯視後角膜糜爛 案件拖延16年 醫委會今判指控不成立
醫委會今日(29日)就一宗16年前的投訴展開研訊。涉案眼科醫生饒文杰被指於2010年未為病人講解風險下進行激光矯視(LASIK),及後病人出現「復發性角膜糜爛」(Recurrent Corneal Erosion)時,亦未有提供適治療。涉案醫生未有出席研訊,控方決定不提證據起訴,研訊小組商議後宣判指控不成立。
被指事前未為病人講解風險
涉案眼科醫生饒文杰被控於2010年未有對一名女病人陳蔓芝(音譯)履行其醫生職責,於2010年5月28日未有向該病人充分講解相關風險下,為病人安排兩邊眼睛進行LASIK(激光矯視),其後未有為病人提供其他治療建議,以及於2010年9月6日錯誤地為病人右眼進行「角膜切除術」(Keratectomy)或「全角膜切除術」(Total Keratectomy)。


控方決定不提任何證據
涉案醫生饒文杰今日未有出席研訊。代表醫委會秘書處的控方律師嚴浩正表示,控方決定就有關指控不提出證供作起訴。醫委會法律顧問提醒研訊小組,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辯護人無需證明自己無罪。
研訊小組主席鄧惠瓊宣讀判詞,表示醫生專業失當是一項嚴重指控,小組需檢視所有證據再作判決。考慮控方後不提任何證據,以及法律顧問意見後,決定宣判指控不成立。
林志釉相信是根據法律理據作出有關決定
本身是律師的病人政策連線主席林志釉向《星島頭條》解釋,一般而言,案件經由初偵會(PIC)轉介至研訊小組後,律政司人員會協助醫委會秘書處草擬控罪。不過展開研訊時,控方會再三考慮案件的法律理據、雙方證據,以及相關的醫生守則等等。若控方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案件「無得打」,便有機會不提證據(ONE, offer no evidence )作檢控。
他提到,印象中以往的醫委會案件一旦轉介至研訊小組便不會有撤銷的情況,均會以「ONE」處理,估計是程序上律政司未必有權撤銷投訴,故會提出「ONE」,而此做法的判決結果就只有不成立。
現行機制下,投訴人若不滿醫委會裁決,只能提出司法覆核而不能上訴。林就指,相信律政司人員是根據法律理據作出有關決定,且醫委會亦是根據控方不提出證據的情況下作出裁決,認為若對判決結果有不滿,投訴人或需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涉案醫生曾於2019年向醫委會申請將案件發還至初步偵訊委員會處理,相隔5年後,於2024年11月才獲醫委會通知申請被拒絕。他於去年就有關情況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指有關申請最終不應由醫委會主席作決定,而是應交由研訊小組主席決定;且紀律程序當時已拖延約14年,對其聲譽構成威脅及帶來困擾。
記者:伍萬庭
攝影:盧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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