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設醫療指示|《消防條例》條文同步更新 消防處強調「如有懷疑,救人第一」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第651章)將於本月31日生效,《消防條例》相關條文亦將同步更新。消防處表示,消防及救護人員若在現場確認病人持有「有效及適當」的「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院前環境下,將依法依規尊重臨終病人的意願不施行心肺復甦,但強調不等於停止照顧病人,人員仍會提供適切護理及安排送院,並以「如有懷疑,救人第一」為原則採取施救。
消防處助理救護總長(總部)唐思豪指出,消防通訊中心接報後,不論是否有「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下稱「命令」),救護人員均會到場評估病人狀況,期間發現或得到家屬給予的「命令」,會即場核實是否有效且適用,即使因「命令」不施行心肺復甦,仍會提供適當護理並將病人送往附近醫院。檢查「命令」的過程中會繼續施救,未能確認「命令」或有任何疑問時,以「救人第一」為優先;救護人員不會在現場主動搜查病人的個人物品,以免延誤救援。

他亦指,由於心肺復甦關乎性命且要在極短時間內決定,救護人員在現場必須見到實體、有效且適用的「命令」,他解釋,有效指採用法例定明表格的正本,或經律師、醫生加簽的核證副本,而電子版或家屬自行影印本則不視為有效「命令」,另外人員會檢查「命令」有否妥為填寫、簽署、註明日期及在有效期內;適用則指心肺停頓非由自殺、他殺或意外等非自然原因引起。
消防處已做好充分準備,制定清晰的院前處理指引與操作程序,亦已為近10000名屬員進行培訓;另外自今年3月起,處方向市民推廣心肺復甦術時,同步介紹相關「命令」。醫療輔助隊及香港聖約翰救傷隊同樣作出有關安排並推展人員訓練。
唐思豪提醒,醫管局現已製作非常容易辨認的黃色文件袋,方便存放「命令」,他建議家人與照顧者應預先了解有否相關命令,將其應放置於床邊等當眼位置,令救援人員到場時能即時察覺,文件亦應「跟身」;若家屬已知病人有「命令」,請在召喚救護車時主動告知,且救援人員抵達時即時出示。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屬於預設醫療指示下的一項指令,必須由兩位註冊醫生共同簽發,且其中一位為專科醫生,適用於末期疾病、持續性植物人狀態,不可逆轉昏迷等疾病,今年1至6月醫管局已簽發超過2800份「命令」。消防處醫務總監溫光安醫生指「命令」屬謹慎的醫療決定,施救者仍然可以根據病人情況提供適切護理,強調不等同於「安樂死」,能夠讓臨終病人的意願得以被尊重。
唐思豪補充,救援人員及施救者當下合理且真誠地相信「命令』有效適用,法例會給他們予保障;若人員當刻不知有「命令」的情況下施救,亦無須負上民事或刑事責任;但如有人故意欺騙或誤導救援人員,必然要承受法律責任。另外,救援人員已接受訓練,確保短時間內可辨別「命令」是否有效適用,若出現家屬僅口頭轉述病人意願、或就醫療指示存在意見分歧等情況,人員只會認準法例訂明表格,肯定「命令」有效後才不會採取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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